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第二條所定國外中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中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五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如附表二)。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四百零四小時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二、中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七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如附表二)。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七十六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八百十五小時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二百八十小時以上,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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