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三條
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中醫內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二、中醫傷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三、針灸學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中醫婦兒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五週或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