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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1. 1.本法第三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中醫內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二、中醫傷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三、針灸學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中醫婦兒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2. 2.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五週或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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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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