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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中醫內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二、中醫傷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三、針灸學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中醫婦兒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2.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五週或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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