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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師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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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2. 2.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醫師執業時,其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應以一處為限。這表示一位醫師只能在一個地方執業,不得同時在多個醫療機構執業。這條規定旨在管理醫師執業的地點,以確保醫療資源的均衡分配和負責任的醫療服務。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的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國民的健康和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和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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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