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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1. 1.本法第二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2. 2.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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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醫師執業時,其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應以一處為限。這表示一位醫師只能在一個地方執業,不得同時在多個醫療機構執業。這條規定旨在管理醫師執業的地點,以確保醫療資源的均衡分配和負責任的醫療服務。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的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國民的健康和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和效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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