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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2.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3.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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