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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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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2. 2.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3. 3.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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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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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0622 制定)

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有案並仍在職之住院醫師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住院醫師採聘用制度。   二、為落實公立教學醫院住院醫師訓練制度,並解決現行住院醫師久任,而影響新進住院醫師之訓練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住院醫師均採聘用制度。   三、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已銓敘有案且仍在職之住院醫師之權益,爰訂定第二項。

(0950425 全文修正)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未修正。

  • 同行名詞
(0880622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住院醫師採聘用制度。   二、為落實公立教學醫院住院醫師訓練制度,並解決現行住院醫師久任,而影響新進住院醫師之訓練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住院醫師均採聘用制度。   三、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已銓敘有案且仍在職之住院醫師之權益,爰訂定第二項。

(0950425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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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