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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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 2.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 3.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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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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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80622 制定)
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有案並仍在職之住院醫師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住院醫師採聘用制度。 二、為落實公立教學醫院住院醫師訓練制度,並解決現行住院醫師久任,而影響新進住院醫師之訓練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住院醫師均採聘用制度。 三、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已銓敘有案且仍在職之住院醫師之權益,爰訂定第二項。
(0950425 全文修正)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未修正。
- 同行名詞
(0880622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住院醫師採聘用制度。 二、為落實公立教學醫院住院醫師訓練制度,並解決現行住院醫師久任,而影響新進住院醫師之訓練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住院醫師均採聘用制度。 三、為保障本條例施行前,已銓敘有案且仍在職之住院醫師之權益,爰訂定第二項。
(0950425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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