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6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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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16 條規定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原則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中央僅例外處理。
Q · 醫療法的罰鍰、停業是誰開的?衛福部還是衛生局?
依醫療法第 116 條,醫療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衛生局)處罰。換言之,第一線開單的是地方衛生局,而非中央衛生福利部。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這個但書保留了例外:涉及醫療法人設立、解散、合併等重大組織事項,依本法其他條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搞清楚處分機關是誰,才能正確決定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對象。
白話解讀
你以為衛福部會直接罰你?醫療法上的罰鍰、停業、廢止開業執照處分,99% 是縣市衛生局開的單,不是中央政府。這條把第一線執法權力交給直轄市和縣市衛生局,他們才是真正面對你的人。這意味著三件事:第一,訴願要找衛生局的上級(衛福部),但你打給衛福部的客服請他們撤掉處分是沒有用的,因為他們不是處分機關。第二,各縣市衛生局可以在醫療法定的罰鍰範圍內訂定自己的裁量基準,所以同樣違規在不同縣市的金額可能差到一倍。第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這個但書代表少數情況下中央會直接處罰(例如醫療法人設立、解散、合併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可,相關處分也歸中央)。看不懂這個權力分配,你的救濟動作從第一步就會走錯。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16 條為醫療法罰則章的處罰管轄規定,確立醫療違規行政罰的處罰主體: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原則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裁處,僅在本法另有規定的例外情形下,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構成醫療行政管制「地方執行為原則、中央例外」的權限分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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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衛生局罰我,可以直接告衛福部嗎?▾
不行。衛福部不是處分機關,告它沒有訴訟標的。你訴願的對象是衛生局所做的處分,衛福部只是訴願審議機關。等到訴願被駁回,你才能去行政法院告衛生局。內行人提示:訴願書可經由原處分機關(衛生局)提起,依訴願法第 58 條,衛生局有 20 日時間自我審查並決定是否撤銷處分,實務上自我撤銷比例比想像中高,能省下幾個月。
Q2各縣市衛生局裁量基準不一樣,這合法嗎?▾
合法。各縣市可在醫療法定罰鍰範圍內訂定自己的裁量基準,這是地方執法彈性的設計。但若你的處分明顯比其他縣市同類案件重很多,可在訴願時提出平等原則違反、比例原則違反作為攻擊點。內行人提示:附上其他縣市對同類案件的裁罰資料,會大幅增加論點力道,衛福部訴願會看到跨縣市落差過大時傾向發回重審。
Q3醫療法第 116 條是什麼?▾
規定醫療法的罰鍰、停業、廢止開業執照由誰處罰:原則地方衛生局,例外中央衛福部,是醫療違規處罰的管轄總則。
Q4醫療法的罰鍰是衛福部還是衛生局開的?▾
原則上是診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開單,衛福部只在醫療法人設立、解散、合併等例外情形處罰。
Q5「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指醫療法其他條文明定由中央處罰的例外,例如醫療法人重大組織事項,這些情形不歸地方衛生局而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Q6醫療法的主管機關有哪些層級?▾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衛生局),縣市為縣市政府(衛生局),見醫療法第 11 條。
Q7被衛生局開罰單醫療法處分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可經由原處分機關(衛生局)提起給其 20 日自我審查;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8醫療法訴願書要寄給衛生局還是衛福部?▾
建議經由原處分機關(地方衛生局)提起訴願,由其轉送上級衛福部;直接寄衛福部亦可受理,但寄錯機關可能延誤。
Q9醫療違規檢舉要向哪個機關提出?▾
向違規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檢舉,附時間地點與事證;寄到衛福部會被轉送,浪費 15-30 天。
Q10醫療法罰鍰沒繳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 117 條,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可能查封財產或扣薪。
Q11醫療法處分 vs 醫師法處分管轄差在哪?▾
醫療法處罰醫療機構(罰鍰、停業、廢照)原則由地方衛生局;醫師個人證書的吊銷部分情形由中央處理,須分辨處分客體。
Q12地方衛生局 vs 中央衛福部誰能撤銷處分?▾
原處分機關(衛生局)可在訴願自我審查時自行撤銷;衛福部則在訴願階段以訴願決定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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