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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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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16 條規定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原則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中央僅例外處理。

Q · 醫療法的罰鍰、停業是誰開的?衛福部還是衛生局?

原則由縣市衛生局開單,衛福部僅少數例外處罰

依醫療法第 116 條,醫療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衛生局)處罰。換言之,第一線開單的是地方衛生局,而非中央衛生福利部。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這個但書保留了例外:涉及醫療法人設立、解散、合併等重大組織事項,依本法其他條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搞清楚處分機關是誰,才能正確決定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對象。

白話解讀

你以為衛福部會直接罰你?醫療法上的罰鍰、停業、廢止開業執照處分,99% 是縣市衛生局開的單,不是中央政府。這條把第一線執法權力交給直轄市和縣市衛生局,他們才是真正面對你的人。這意味著三件事:第一,訴願要找衛生局的上級(衛福部),但你打給衛福部的客服請他們撤掉處分是沒有用的,因為他們不是處分機關。第二,各縣市衛生局可以在醫療法定的罰鍰範圍內訂定自己的裁量基準,所以同樣違規在不同縣市的金額可能差到一倍。第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這個但書代表少數情況下中央會直接處罰(例如醫療法人設立、解散、合併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可,相關處分也歸中央)。看不懂這個權力分配,你的救濟動作從第一步就會走錯。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16 條為醫療法罰則章的處罰管轄規定,確立醫療違規行政罰的處罰主體: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原則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裁處,僅在本法另有規定的例外情形下,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構成醫療行政管制「地方執行為原則、中央例外」的權限分配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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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衛生局罰我,可以直接告衛福部嗎?

不行。衛福部不是處分機關,告它沒有訴訟標的。你訴願的對象是衛生局所做的處分,衛福部只是訴願審議機關。等到訴願被駁回,你才能去行政法院告衛生局。內行人提示:訴願書可經由原處分機關(衛生局)提起,依訴願法第 58 條,衛生局有 20 日時間自我審查並決定是否撤銷處分,實務上自我撤銷比例比想像中高,能省下幾個月。

Q2各縣市衛生局裁量基準不一樣,這合法嗎?

合法。各縣市可在醫療法定罰鍰範圍內訂定自己的裁量基準,這是地方執法彈性的設計。但若你的處分明顯比其他縣市同類案件重很多,可在訴願時提出平等原則違反、比例原則違反作為攻擊點。內行人提示:附上其他縣市對同類案件的裁罰資料,會大幅增加論點力道,衛福部訴願會看到跨縣市落差過大時傾向發回重審。

Q3醫療法第 116 條是什麼?

規定醫療法的罰鍰、停業、廢止開業執照由誰處罰:原則地方衛生局,例外中央衛福部,是醫療違規處罰的管轄總則。

Q4醫療法的罰鍰是衛福部還是衛生局開的?

原則上是診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開單,衛福部只在醫療法人設立、解散、合併等例外情形處罰。

Q5「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指醫療法其他條文明定由中央處罰的例外,例如醫療法人重大組織事項,這些情形不歸地方衛生局而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Q6醫療法的主管機關有哪些層級?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衛生局),縣市為縣市政府(衛生局),見醫療法第 11 條。

Q7被衛生局開罰單醫療法處分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可經由原處分機關(衛生局)提起給其 20 日自我審查;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8醫療法訴願書要寄給衛生局還是衛福部?

建議經由原處分機關(地方衛生局)提起訴願,由其轉送上級衛福部;直接寄衛福部亦可受理,但寄錯機關可能延誤。

Q9醫療違規檢舉要向哪個機關提出?

向違規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檢舉,附時間地點與事證;寄到衛福部會被轉送,浪費 15-30 天。

Q10醫療法罰鍰沒繳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 117 條,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可能查封財產或扣薪。

Q11醫療法處分 vs 醫師法處分管轄差在哪?

醫療法處罰醫療機構(罰鍰、停業、廢照)原則由地方衛生局;醫師個人證書的吊銷部分情形由中央處理,須分辨處分客體。

Q12地方衛生局 vs 中央衛福部誰能撤銷處分?

原處分機關(衛生局)可在訴願自我審查時自行撤銷;衛福部則在訴願階段以訴願決定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療法上、罰則の執行・監督権限は都道府県知事等の地方機関が担う(中央は厚生労働省)
韓國의료법상 행정처분(과징금·업무정지·허가취소)은 시·도지사 등 지방자치단체장이 관할
中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罚
德國Vollzug des Medizinrechts durch die Gesundheitsbehörden der Länder (föderale Zuständigkeit)
法國Compétence des Agences régionales de santé (ARS) pour les sanctions administratives en santé
美國Enforcement by state medical boards / state health departments (varies by 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30409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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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16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