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9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醫療機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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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19條規定,修法前已設立但不符新法的醫療機構,須於修正施行起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將由原許可機關廢止開業許可。
Q · 醫療法改了,舊診所沒跟上新規定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119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存在但不符新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不合規部分;屆期未補正的,由原發開業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但若有特殊情況無法在一年內完成補正,得在原期限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展延,取得額外時間。
白話解讀
法律改了,那舊的醫療機構怎麼辦?這種「跨越新舊法」的瞬間,台灣醫療法用一年的補正期間給出答案。意思是說,民國 93 年醫療法全面翻修時,所有早已存在但不完全符合新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在一年內補正不合規的部分。沒補正的,原本給你發開業許可的機關可以直接廢止你的開業許可。但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例如設施改建需要時間、設備採購受國際情勢影響),可以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雖然這條主要是針對民國 93 年那次大修法的過渡條款,但它的精神在每次重大修法時都會被類似機制重複使用,是台灣行政法在新舊法銜接上的標準操作。理解這條,你就能看懂未來每次醫療法修正時的「過渡邏輯」。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19條為醫療法附則中的過渡性規範,針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但與新法規定不符的既有醫療機構,設定一年補正期與屆期廢止許可的法律效果,並保留特殊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的彈性,是新舊法銜接時平衡法律統一適用與既有業者信賴保護的標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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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診所是十幾年前開的,需要擔心被廢照嗎?▾
如果你的診所在民國93年大修法時已完成補正,且後續歷次小修法都沒漏掉,理論上不會被廢照。但實務上要看是否有新增的設置標準(無障礙設施、消防、感染控制等)需要因應。實務上每隔幾年主動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一次醫療機構合法性確認,是防範被動執法的最低成本動作。
Q2申請展延需要什麼條件?▾
依本條但書,必須是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且要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實務上衛福部會審查補正困難是否客觀存在、補正計畫是否具體可行、是否在原期限內提出。展延理由具體越好,施工進度受國際運輸延誤比需要更多時間有說服力得多,所有客觀文件越早備齊越好。
Q3屆期沒補正一定會被廢止許可嗎?▾
會。屆期未補正且未獲准展延的醫療機構,依本條本文由原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這是強制性後果,不是裁量空間。對廢止處分不服者,可於處分送達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Q4醫療法第119條是什麼?▾
規範新舊法銜接時,既有不合規醫療機構的一年補正期與屆期廢止許可的後果,是醫療法附則的過渡條款。
Q5醫療法119條的補正期是多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獲准展延者依核准的展延期間。
Q6什麼叫過渡條款?▾
新法施行時為既有狀態提供緩衝與調適期間的銜接規範,避免業者一夕違法、兼顧政策目的達成。
Q7與新法不符是指什麼?▾
指既有機構的空間、設備或人員配置不符合修法後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等規定。
Q8被通知補正後該怎麼辦?▾
立即確認具體不合規項目與一年期限,評估能否完成,不能完成就在原期限內準備展延申請。
Q9醫療法119條的展延怎麼申請?▾
在原一年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提出附具體補正計畫與時程的展延申請。
Q10展延要準備什麼文件?▾
施工合約、設備採購單、海關進口證明、施工現場照片等證明特殊情況客觀存在的文件。
Q11被廢止開業許可後怎麼救濟?▾
對廢止處分不服者,可於處分送達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Q12補正期過了還能申請展延嗎?▾
不能。展延必須在原期限內提出並獲准,期限過後才申請等於遲到,主管機關可直接拒絕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關鍵動作 |
|---|---|---|
| 一年內完成補正 | 維持開業許可,正常營運 | 依通知補正不合規項目 |
| 獲准展延 | 依核准展延期間延後,期間內合法 | 原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
| 屆期未補正且未獲展延 | 由原許可機關廢止開業許可 | 已無補救空間,僅能對處分提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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