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9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醫療機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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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19條規定,修法前已設立但不符新法的醫療機構,須於修正施行起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將由原許可機關廢止開業許可。
Q · 醫療法改了,舊診所沒跟上新規定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119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存在但不符新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不合規部分;屆期未補正的,由原發開業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但若有特殊情況無法在一年內完成補正,得在原期限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展延,取得額外時間。
白話解讀
法律改了,那舊的醫療機構怎麼辦?這種「跨越新舊法」的瞬間,台灣醫療法用一年的補正期間給出答案。意思是說,民國 93 年醫療法全面翻修時,所有早已存在但不完全符合新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在一年內補正不合規的部分。沒補正的,原本給你發開業許可的機關可以直接廢止你的開業許可。但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例如設施改建需要時間、設備採購受國際情勢影響),可以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雖然這條主要是針對民國 93 年那次大修法的過渡條款,但它的精神在每次重大修法時都會被類似機制重複使用,是台灣行政法在新舊法銜接上的標準操作。理解這條,你就能看懂未來每次醫療法修正時的「過渡邏輯」。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19條為醫療法附則中的過渡性規範,針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但與新法規定不符的既有醫療機構,設定一年補正期與屆期廢止許可的法律效果,並保留特殊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的彈性,是新舊法銜接時平衡法律統一適用與既有業者信賴保護的標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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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119條在規範什麼?▾
新舊法銜接時,既有不合規醫療機構的一年補正期與屆期廢止許可的後果。
Q2補正期限是多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Q3沒在一年內補正會怎樣?▾
由原發開業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屬強制性後果。
Q4可以延長補正期嗎?▾
有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者,得在原期限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Q5展延要向誰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
Q6這條對病患有沒有直接適用?▾
主要規範業者與主管機關關係,病患無法直接適用,但可查詢機構是否合法營運。
Q7接手舊診所要注意這條嗎?▾
要。盡職調查須確認標的機構歷次修法過渡期是否都已完成補正。
Q8對廢止處分不服怎麼辦?▾
可於處分送達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關鍵動作 |
|---|---|---|
| 一年內完成補正 | 維持開業許可,正常營運 | 依通知補正不合規項目 |
| 獲准展延 | 依核准展延期間延後,期間內合法 | 原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
| 屆期未補正且未獲展延 | 由原許可機關廢止開業許可 | 已無補救空間,僅能對處分提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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