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