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9 條
- 1.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 2.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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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29條規定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餘額10%以上,辦理研究、培訓、衛教、醫療救濟及社區醫療等社會服務。
Q · 公立醫院真的有規定要做社會服務嗎?
依醫療法第29條第2項,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行善,因此經濟困難者可洽社會服務室詢問醫療救濟,社區也可接洽辦理衛教與篩檢。
白話解讀
公立醫院每年要拿出餘額的至少10%回饋社會,這條規定有,但大部分人完全不知道。具體說:公立醫院(國立、市立、縣立的醫院)每年扣除費用後的盈餘要提撥10%以上,用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和其他社會服務。對你來說的重點:如果你經濟困難看不起病,公立醫院本來就應該有「醫療救濟」基金可以申請;如果你的社區想辦健康講座或篩檢,可以接洽附近的公立醫院,他們有預算和義務做這些事。很多人去公立醫院只看到掛號繳費的流程,不知道背後有這條規定的社會服務資源在等你來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29條為公立醫院社會回饋義務之規範:第1項授權公立醫院得設營運諮詢委員會納入在地社會聲音;第2項課予公立醫院法定提撥義務,須將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投入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等社會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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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29條是什麼?▾
規定公立醫院須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10%以上辦理社會服務,並得設營運諮詢委員會。
Q2公立醫院的10%提撥用在哪?▾
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六大項。
Q3醫療救濟基金怎麼申請?▾
向該公立醫院社會服務室洽詢,備妥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各院流程與額度不同。
Q4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差在哪?▾
公立醫院有第29條的法定社會服務提撥義務,私立醫院沒有;醫療財團法人另受第46條規範。
Q5提撥比例的10%怎麼算?▾
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的餘額為基礎,提撥其中10%以上,只限下限不限上限。
Q6營運諮詢委員會是做什麼的?▾
由當地社會人士組成,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向公立醫院提供意見,是任意性設置。
Q7醫院沒做到10%會怎樣?▾
屬法定義務未落實,主管機關得依督導考核(第28條)糾正並影響評鑑。
Q8民眾如何使用公立醫院的社區資源?▾
可接洽醫院辦理衛教講座、社區篩檢,或洽社會服務室詢問醫療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公立醫院 | 私立醫院 | 醫療財團法人 |
|---|---|---|---|
| 社會服務提撥義務 | 法定須提撥餘額10%以上(本條) | 無法定提撥義務 | 依第46條另有結餘提撥規定 |
| 社工與醫療救濟資源 | 通常較完整 | 視個別醫院政策 | 依結餘運用辦法 |
| 在地民意參與機制 | 得設營運諮詢委員會 | 無此規定 | 無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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