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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醫療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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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2. 2.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29條規定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餘額10%以上,辦理研究、培訓、衛教、醫療救濟及社區醫療等社會服務。

Q · 公立醫院真的有規定要做社會服務嗎?

有。公立醫院依法須提撥餘額10%以上辦社會服務

依醫療法第29條第2項,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行善,因此經濟困難者可洽社會服務室詢問醫療救濟,社區也可接洽辦理衛教與篩檢。

白話解讀

公立醫院每年要拿出餘額的至少10%回饋社會,這條規定有,但大部分人完全不知道。具體說:公立醫院(國立、市立、縣立的醫院)每年扣除費用後的盈餘要提撥10%以上,用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和其他社會服務。對你來說的重點:如果你經濟困難看不起病,公立醫院本來就應該有「醫療救濟」基金可以申請;如果你的社區想辦健康講座或篩檢,可以接洽附近的公立醫院,他們有預算和義務做這些事。很多人去公立醫院只看到掛號繳費的流程,不知道背後有這條規定的社會服務資源在等你來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29條為公立醫院社會回饋義務之規範:第1項授權公立醫院得設營運諮詢委員會納入在地社會聲音;第2項課予公立醫院法定提撥義務,須將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投入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等社會服務事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立醫院的醫療救濟基金怎麼申請?

直接到該醫院的社會服務室或社工室洽詢,這是本條規定公立醫院必須設置的服務窗口。需準備家庭經濟狀況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勞保資料、最近三個月所得稅資料)。各院申請流程與額度不同,但本條規定他們必須有這項預算。內行人提示:很多醫院的醫療救濟基金沒用完是因為知道的人太少,主動詢問通常有機會,並可問是否有與民間基金會合作的疊加方案。

Q2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差在哪?

在本條規定上差很多。公立醫院有法定社會服務義務(年度餘額10%以上),私立醫院沒有,醫療財團法人則受醫療法第46條規範有類似但不同的提撥規定。所以同樣是大醫院,公立醫院通常有較完整的社工服務、急難救助、社區衛教資源。內行人提示:弱勢族群就醫優先考慮公立醫院能用到的服務多,但醫療品質要綜合評鑑等級(第28條)一起看。

Q3醫療法第29條是什麼?

規定公立醫院須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10%以上辦理社會服務,並得設營運諮詢委員會。

Q4公立醫院的10%提撥用在哪六項?

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

Q5什麼是醫療救濟?

公立醫院依本條提撥預算,對經濟困難者就醫提供的救助,向社會服務室申請。

Q6營運諮詢委員會是什麼?

公立醫院得邀當地社會人士組成、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的任意性委員會。

Q7醫療救濟基金怎麼申請?

到公立醫院社會服務室洽詢,備妥家庭經濟狀況證明,依各院流程提出,可問疊加方案。

Q8提撥的10%金額怎麼算?

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的餘額為基礎,提撥其中10%以上,只限下限不限上限。

Q9社區想辦衛教講座怎麼找公立醫院?

接洽附近公立醫院社區醫療或健康教育窗口,這是本條法定預算項目,醫院有義務承辦。

Q10怎麼確認醫院有沒有落實10%?

屬主管機關督導考核(第28條)範圍,可循醫院年度結算與評鑑資訊查詢。

Q11醫療法29條 vs 第46條差在哪?

第29條規範公立醫院10%社會服務提撥,第46條規範醫療財團法人結餘提撥,對象與算式不同。

Q12公立醫院 vs 私立醫院社會服務義務差在哪?

公立醫院有第29條法定提撥義務,私立醫院沒有,故社工與救濟資源通常較充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公立醫院私立醫院醫療財團法人
社會服務提撥義務法定須提撥餘額10%以上(本條)無法定提撥義務依第46條另有結餘提撥規定
社工與醫療救濟資源通常較完整視個別醫院政策依結餘運用辦法
在地民意參與機制得設營運諮詢委員會無此規定無此規定

公立醫院

社會服務提撥義務
法定須提撥餘額10%以上(本條)
社工與醫療救濟資源
通常較完整
在地民意參與機制
得設營運諮詢委員會

私立醫院

社會服務提撥義務
無法定提撥義務
社工與醫療救濟資源
視個別醫院政策
在地民意參與機制
無此規定

醫療財團法人

社會服務提撥義務
依第46條另有結餘提撥規定
社工與醫療救濟資源
依結餘運用辦法
在地民意參與機制
無此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501(r)(免稅醫院社區效益義務,屬功能近似而非條號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等文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立法理由一、設立財團法人醫療機構,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方能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應載明事項及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應行說明事項等,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財團法人醫療機構經法人登記,並完成一切設施後,方能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

(0930409 全文修正)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將句中「百分之五」修正為「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1111 制定)

一、設立財團法人醫療機構,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方能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應載明事項及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應行說明事項等,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財團法人醫療機構經法人登記,並完成一切設施後,方能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將句中「百分之五」修正為「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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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29 條規定:「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