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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2.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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