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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7000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董事及院長 (負責醫院) 之任免疑義

主旨

關於所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董事及院長 (負責醫院) 之任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一九三號函。二 本部就來函及所附資料提供法制意見如下:

(一) 有關董事資格部分:按醫療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等文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復按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故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就其組織 (例如董事人數、產生方式) 加以規範,於未逾醫療法、民法等相關法律前提下,應優先適用,合先陳明。本件「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該院置董事十五人,應具神職身分,且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以下簡稱長老教會) 遴派擔任之,無違前開法律意旨且既經 貴署許可設立在案,該院董事之遴任,自應受章程規定拘束,自不待言。從而,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董事件由董事會就該等遴派人員聘任之,至其遴派與否端視該等人員與長老教會間之約定而定,故來函所附聲明書之效力,請依上開意旨認定之。

(二) 有關院長任免部分: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負責醫師 (即院長) 之選聘及解聘,屬董事會職權之一。惟查來函所附「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章程」 (核其性質應屬內部組織法規) 第四條規定:「本院置院長一人……,其人選經董事會提議,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免之。」顯與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違。至來函所附資料指黃○聲院長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經該院董事會決議不予續聘,該項決議是否有效,要屬事實認定問題,如當事人間就該決議之效力有所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三) 又依來函所附媒體報導,本件已在法院審理中,相關法律爭議之解決仍以法院判決為準,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7000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關於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董事及院長 (負責醫院) 之任免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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