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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2. 醫療社團法人依本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散及清算,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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