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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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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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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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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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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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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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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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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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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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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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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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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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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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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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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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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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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在說明「私立醫療機構」的定義。所謂的私立醫療機構,就是由醫師自己設立的醫療機構。也就是說,如果一個醫生自己開了一家診所,那這家診所就是私立醫療機構。 舉個例子,小明的爸爸是一位醫生,他在市區開了一家診所,提供診療服務給病人。這家診所就是一個私立醫療機構,因為它是由小明的爸爸這位醫生自己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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