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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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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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4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設立人限具醫師資格的自然人。
Q · 私立診所一定要醫師才能開嗎?
是,依醫療法第4條私立醫療機構須由醫師設立。
依醫療法第 4 條,「私立醫療機構」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自民國93年修法後,私立診所、私立醫院的設立人必須是具醫師資格的自然人,非醫師(如投資公司、一般人)不能成為設立人。其用意是讓醫療責任直接落在設立醫師身上,發生醫療傷害時可直接追究該名負責醫師的民事與行政責任;若由公司或法人設立,則分別歸入醫療法人(第5條)或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第6條),責任結構不同。
深度解讀
民國93年之前,私立醫療機構這個概念很寬:醫師可以開、公益法人可以開、事業單位也可以開。修法之後砍掉一半,只剩下「醫師個人設立」這一種。為什麼?因為立法者想把醫療機構的責任歸屬簡化:私立診所、私立醫院的負責人必須是醫師,責任直接落在這個醫師身上,不會躲在公司或法人後面。這個小小的定義變動,在實務上的意義很大:當你在某私立診所受到醫療傷害,你要找的負責對象就是那個掛名負責人的醫師。他不能說「我只是受聘的,老闆是某某投資公司」這種話來推卸。同時,這條也阻擋了財團用「投資公司」方式控制診所、把醫師當作前台牌照人的現象,至少在法律形式上是如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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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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