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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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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2. 2.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3. 3.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5條將醫療法人分為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使私立醫療機構能以法人型態獨立存在、永續經營。

Q · 醫療法人是什麼?分哪幾種?

分兩種:財團法人(捐助財產)與社團法人(社員組成)

依醫療法第5條,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種。財團法人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而成立,沒有股東,盈餘須回歸醫療事業(如長庚、馬偕、慈濟);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類似公司結構但受醫療法多重限制,是中小型醫療機構傳承轉型的設計。

深度解讀

醫師開了一間口碑很好的診所,到了六十多歲想退休。問題來了:子女沒人習醫,這間診所只能關門。多年累積的設備、技術、團隊、病患關係全部隨之消失。醫療法第5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困境而設計的「永續工程」。它把私立醫療機構從綁在一位醫師身上的個人事業,升級成可以獨立存在的法人組織。法人分兩種:財團法人(捐助財產而成立,類似基金會的結構,台北長庚、馬偕、慈濟這類大型私人醫院都是這型)和社團法人(由股東組成,類似公司的結構,相對少見但是讓中小型診所轉型升級的關鍵設計)。一旦組成法人,醫療機構就有了獨立的法律生命,不會因為某位醫師退休或過世而消失,可以累積長期資本,可以做跨世代的經營規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醫療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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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