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5 條
- 1.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 2.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 3.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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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5條將醫療法人分為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使私立醫療機構能以法人型態獨立存在、永續經營。
Q · 醫療法人是什麼?分哪幾種?
依醫療法第5條,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種。財團法人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而成立,沒有股東,盈餘須回歸醫療事業(如長庚、馬偕、慈濟);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類似公司結構但受醫療法多重限制,是中小型醫療機構傳承轉型的設計。
白話解讀
醫師開了一間口碑很好的診所,到了六十多歲想退休。問題來了:子女沒人習醫,這間診所只能關門。多年累積的設備、技術、團隊、病患關係全部隨之消失。醫療法第5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困境而設計的「永續工程」。它把私立醫療機構從綁在一位醫師身上的個人事業,升級成可以獨立存在的法人組織。法人分兩種:財團法人(捐助財產而成立,類似基金會的結構,台北長庚、馬偕、慈濟這類大型私人醫院都是這型)和社團法人(由股東組成,類似公司的結構,相對少見但是讓中小型診所轉型升級的關鍵設計)。一旦組成法人,醫療機構就有了獨立的法律生命,不會因為某位醫師退休或過世而消失,可以累積長期資本,可以做跨世代的經營規劃。
法律定性
醫療法人為醫療法第5條所定之獨立法律主體,分為醫療財團法人(由捐助財產而成立,無社員)與醫療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二者皆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使私立醫療機構得以脫離個人事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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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是什麼?▾
依醫療法第5條,指以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獨立法律主體,分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兩種。
Q2醫療財團法人跟醫療社團法人差在哪?▾
財團法人由捐助財產成立、無股東、盈餘回歸事業;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類似公司但股權與盈餘分配受限。
Q3為什麼診所要變成醫療法人?▾
讓醫療機構脫離某位醫師的個人壽命,能跨世代傳承、累積長期資本、做擴張規劃。
Q4醫療財團法人是慈善機構嗎?▾
不是。具公益性但仍是經營實體,差別在盈餘不能分配給個人、須回歸醫療事業使用。
Q5醫療社團法人可以自由買賣股權嗎?▾
不行。受醫療法第49條至第54條限制,股東資格、轉讓、盈餘分配都受限,不能上市公開發行。
Q6哪些醫院是醫療財團法人?▾
長庚、馬偕、慈濟等大型私人醫院多採醫療財團法人型態。
Q7醫療法人由誰許可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並須向法院登記。
Q8私立診所一定要變成醫療法人嗎?▾
不一定,但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醫療法第16條)應改以醫療法人型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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