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醫療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 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 二、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室。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解釋「醫療法」中的第六條,主要是在說明什麼是「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謂的「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就是指以下三種醫療機構:一、私立醫學院或校園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而附設的醫院;二、公益法人根據相關法律辦理醫療業務而設立的醫療機構;三、其他依法律規定,必須為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的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的醫務室。 簡單來說,這段文字就是在說明「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的定義,也就是指那些依法律規定而設立的醫療機構,例如私立醫學院附設的醫院、公益法人辦理醫療業務的醫療機構,以及其他必須提供醫療服務的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的醫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