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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醫療法6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 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 二、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6條將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分三類:醫學院校臨床教學附設醫院、公益法人辦醫療業務機構、事業單位學校依法附設員工醫務室。

Q · 公司醫務室、學校健康中心,法律上算什麼?

算「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不是診所

依醫療法第6條,公司醫務室、學校健康中心、農漁會醫療站屬於「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與一般診所、醫院是不同的法律分類。其特徵是服務對象有限制(員工、學生、會員),存在目的是滿足某法人本身的醫療責任,而非對外營業。發生醫療爭議時,責任歸屬與求償對象的判斷方式與一般醫療機構不同。

白話解讀

你公司有醫務室嗎?學校有健康中心嗎?這些地方你每年可能進出三五次,但你大概沒問過,它們的法律身份是什麼。本條把這類「不是診所、不是醫院、但會處理你身體」的醫療場所,獨立歸為一類叫「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三種典型:醫學院為了學生實習開的附屬醫院、農會漁會為會員辦的醫療站、依職業安全法工廠或學校為員工學生設的醫務室。它們的特殊之處是:服務對象有限制(不是給社會大眾),存在的目的是滿足某個法人本身的責任,而不是商業醫療。理解這條的價值在於:當你在這類場所發生事情時,責任歸屬、求償對象、適用規範,跟你在一般診所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條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指三類: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公益法人依法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及其他依法應對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室,屬醫療機構分類中之獨立類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醫務室開的處方箋,可以拿去外面藥局領藥嗎?

原則上可以。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的醫師也是合法醫師,依醫師法、藥事法開立的處方箋有效。若處方機構章寫『○○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醫務室』,即屬醫療法第6條第3款機構,與一般診所類型不同,但處方法律效力相同。

Q2學校的健康中心算醫療機構嗎?孩子體育課受傷校護處置可以告嗎?

若學校健康中心依醫療法第6條第3款設立、由領執照的醫事人員執業,屬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校護處置有疏失可主張醫療責任,學校通常依民法第188條為被告之一。實務上要先確認當天處置者是否具醫事人員資格,若只是一般行政或健教老師值班,則屬學校一般管理責任,求償基礎不同。

Q3公司醫務室是醫療機構嗎?

是,屬醫療法第6條第3款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受醫療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雙軌規範。

Q4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是什麼?

由法人附設、服務對象受限(員工/學生/會員)、非對外營業的醫療機構,醫療法第6條列三類。

Q5什麼是公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公益法人依法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機構,例如農漁會為會員辦的醫療站,屬第6條第2款。

Q6依法應提供醫療服務的事業單位指哪些?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應對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或緊急救護的工廠、學校、機構。

Q7農會要怎麼設附設醫療站?

依第6條第2款公益法人辦理醫療業務途徑申請,程序與第15條一般醫療機構設立不同。

Q8在公司醫務室受傷要怎麼追責?

分機構責任(依本條歸屬該法人)與個別醫事人員責任(依醫師法)兩層,分開主張。

Q9怎麼確認健康中心算不算醫療機構?

看當天處置者是否具醫事人員資格並領執照,僅一般人員值班的保健室不適用醫療責任。

Q10公司能規定員工只能去公司醫務室看病嗎?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服務對象有法律限制,不能取代員工自由就醫的選擇權。

Q11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vs 一般診所差在哪?

前者服務對象受限、目的非營業、責任歸屬於附設法人;後者對外營業、依第15條設立。

Q12公司醫務室 vs 醫療法人差在哪?

醫務室是附設於既有法人的醫療設施(第6條),醫療法人是以醫療為目的的獨立法人(第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一般診所醫院
服務對象限員工/學生/會員對社會大眾開放
設立目的滿足法人本身醫療責任經營醫療業務
法源依據醫療法第6條+職安法/農漁會法等醫療法第15條設立許可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服務對象
限員工/學生/會員
設立目的
滿足法人本身醫療責任
法源依據
醫療法第6條+職安法/農漁會法等

一般診所醫院

服務對象
對社會大眾開放
設立目的
經營醫療業務
法源依據
醫療法第15條設立許可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立法理由詮釋教學醫院之意義。

(093040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   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   二、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四條後段修正移列。   三、第二款所稱有關法律規定,例如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漁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等。   四、第三款所稱法律規定,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等。

  • 法人名詞
  • 公益法人名詞
(0751111 制定)

詮釋教學醫院之意義。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四條後段修正移列。   三、第二款所稱有關法律規定,例如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漁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等。   四、第三款所稱法律規定,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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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 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