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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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 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 二、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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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6條將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分三類:醫學院校臨床教學附設醫院、公益法人辦醫療業務機構、事業單位學校依法附設員工醫務室。
Q · 公司醫務室、學校健康中心,法律上算什麼?
算「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不是診所
依醫療法第6條,公司醫務室、學校健康中心、農漁會醫療站屬於「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與一般診所、醫院是不同的法律分類。其特徵是服務對象有限制(員工、學生、會員),存在目的是滿足某法人本身的醫療責任,而非對外營業。發生醫療爭議時,責任歸屬與求償對象的判斷方式與一般醫療機構不同。
深度解讀
你公司有醫務室嗎?學校有健康中心嗎?這些地方你每年可能進出三五次,但你大概沒問過,它們的法律身份是什麼。本條把這類「不是診所、不是醫院、但會處理你身體」的醫療場所,獨立歸為一類叫「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三種典型:醫學院為了學生實習開的附屬醫院、農會漁會為會員辦的醫療站、依職業安全法工廠或學校為員工學生設的醫務室。它們的特殊之處是:服務對象有限制(不是給社會大眾),存在的目的是滿足某個法人本身的責任,而不是商業醫療。理解這條的價值在於:當你在這類場所發生事情時,責任歸屬、求償對象、適用規範,跟你在一般診所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人名詞
- 公益法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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