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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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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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 條定義教學醫院: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評鑑,可供醫師、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生臨床見習、實習的醫療機構。
Q · 教學醫院是什麼?跟一般醫院有什麼不同?
經評鑑可訓練醫師、醫學生臨床實習的醫院
依醫療法第 7 條,教學醫院是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後,可供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並供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與實習的醫療機構。台灣絕大多數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都是教學醫院。差別不在醫院大小,而在它承擔了醫學人才養成責任,因此病人有可能被訓練中的人員接觸或觀察。
深度解讀
醫院裡的白袍,不只一種人在穿。在一間「教學醫院」裡,圍著你查房的可能是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實習醫學生四種身份混在一起。法律上他們的責任、權限、能做的處置全部不同,但你從外觀分不出來。本條的核心定義是:經過評鑑、可以拿來訓練醫師和醫學生的醫療機構,叫教學醫院。台灣幾乎所有的大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都是教學醫院。這代表你住進去那一刻,你既是病人,也是教學案例的一部分。這不違法,是制度設計,但你有權知道誰會接觸你、誰來執行你的治療、學生在不在場、能不能拒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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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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