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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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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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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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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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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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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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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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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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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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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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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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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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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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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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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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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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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在說明「教學醫院」的定義。所謂的教學醫院,就是指經過評鑑後,可以提供醫師或其他醫療人員訓練,以及供醫學院、校學生進行臨床見習或實習的醫療機構。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可以讓醫學生實際接觸病人,並進行實習的醫院。例如,某大學的附屬醫院就是一個教學醫院,因為它可以提供給醫學生進行臨床實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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