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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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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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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在說明「教學醫院」的定義。所謂的教學醫院,就是指經過評鑑後,可以提供醫師或其他醫療人員訓練,以及供醫學院、校學生進行臨床見習或實習的醫療機構。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可以讓醫學生實際接觸病人,並進行實習的醫院。例如,某大學的附屬醫院就是一個教學醫院,因為它可以提供給醫學生進行臨床實習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