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2 條
- 1.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2.前項醫療財團法人經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 3.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醫療財團法人完成法人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所捐助之全部財產移歸法人所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4.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未於期限內將捐助財產移歸法人所有,經限期令其完成,逾期仍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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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42條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設立: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30日內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報核後辦法人登記,登記後3個月內移轉全部捐助財產。
Q · 成立一個醫療財團法人要走哪些程序?
依醫療法第42條,醫療財團法人設立分四階段:第一,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第二,許可後30日內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於董事會成立30日內報請核定;第三,核定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第四,完成法人登記後3個月內,將捐助人答應的全部財產移轉給法人所有並報備查。任一時限逾期、或財產逾期未移轉,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解讀
創立一個「醫療財團法人」不像開公司那麼簡單,它是一條走錯一步就要從頭再來的羊腸小道。第一步:寫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許可。許可下來之後,30 天內要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立後 30 天內把名冊送回衛福部核定。核定後再 30 天內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完成法人登記後 3 個月內,捐助人要把當初答應捐的「全部財產」實際移轉給法人所有。每一個 30 天、3 個月都是法律明文的「時效炸彈」,過期了輕則重新申請,重則捐助人答應的財產始終沒進到法人名下,衛福部可以直接廢止你的許可。從零到法人成立,最少要走完三道閘門、跨越四個機關(衛福部、董事會、地方法院、稅務機關)。這不是行政程序,是公益法人和國家簽契約的儀式。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42條為醫療財團法人設立的程序性規範,建立「許可—董事會—核定—法人登記—財產移轉」五階段、跨衛福部、董事會、地方法院、稅務機關四個關卡的法定流程,並以三個30日及一個3個月的法定時限與廢止許可機制,確保公益財產確實移轉至法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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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財團法人設立要申請哪個機關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須檢具捐助章程與設立計畫書。
Q2許可後多久要成立董事會?▾
許可後30日內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
Q3董事名冊要在什麼時候報核?▾
董事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Q4核定後法人登記有期限嗎?▾
核定後30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Q5捐助財產什麼時候要移轉給法人?▾
完成法人登記後3個月內移轉全部捐助財產並報備查。
Q6財產逾期沒移轉會怎樣?▾
經限期令完成仍逾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Q7醫療財團法人和醫療社團法人的設立有何不同?▾
財團法人須移轉捐助財產(第42條),社團法人為社員出資(第47條)。
Q8設立計畫書內容會影響審查嗎?▾
會,計畫書是審查實質重點,內容越具體許可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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