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2 條
- 1.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2.前項醫療財團法人經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 3.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醫療財團法人完成法人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所捐助之全部財產移歸法人所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4.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未於期限內將捐助財產移歸法人所有,經限期令其完成,逾期仍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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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42條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設立: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30日內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報核後辦法人登記,登記後3個月內移轉全部捐助財產。
Q · 成立一個醫療財團法人要走哪些程序?
依醫療法第42條,醫療財團法人設立分四階段:第一,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第二,許可後30日內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於董事會成立30日內報請核定;第三,核定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第四,完成法人登記後3個月內,將捐助人答應的全部財產移轉給法人所有並報備查。任一時限逾期、或財產逾期未移轉,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解讀
創立一個「醫療財團法人」不像開公司那麼簡單,它是一條走錯一步就要從頭再來的羊腸小道。第一步:寫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許可。許可下來之後,30 天內要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立後 30 天內把名冊送回衛福部核定。核定後再 30 天內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完成法人登記後 3 個月內,捐助人要把當初答應捐的「全部財產」實際移轉給法人所有。每一個 30 天、3 個月都是法律明文的「時效炸彈」,過期了輕則重新申請,重則捐助人答應的財產始終沒進到法人名下,衛福部可以直接廢止你的許可。從零到法人成立,最少要走完三道閘門、跨越四個機關(衛福部、董事會、地方法院、稅務機關)。這不是行政程序,是公益法人和國家簽契約的儀式。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42條為醫療財團法人設立的程序性規範,建立「許可—董事會—核定—法人登記—財產移轉」五階段、跨衛福部、董事會、地方法院、稅務機關四個關卡的法定流程,並以三個30日及一個3個月的法定時限與廢止許可機制,確保公益財產確實移轉至法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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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創辦醫療基金會大概要走多久?▾
從遞件到完成全部程序,順利約6到12個月。本條法定時限加總約5個月(許可後30+30+30天+財產移轉3個月),但申請許可到核發的審查時間無法定上限,實務上約3到6個月。設立計畫書越具體,許可越快下來。
Q2捐助章程寫好之後可以馬上開始運作嗎?▾
不行。在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董事會成立、法人登記完成前,這個法人在法律上並不存在,籌備期間以任何名義對外簽約、收受捐款或開立正式捐贈收據,法律效力都有疑問。
Q3醫療財團法人設立程序是什麼?▾
五階段:申請許可→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報核→法人登記→3個月內移轉捐助財產,跨衛福部、董事會、地方法院、稅務機關四關。
Q4醫療財團法人和醫療社團法人差在哪?▾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須將全部財產移轉法人(第42條);社團法人由社員出資、登記出資額(第47條)。
Q5什麼是捐助章程?▾
由捐助人訂立、載明設立目的與財產處分原則的根本規章,是申請許可的核心文件之一。
Q6醫療財團法人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衛生福利部,負責設立許可、董事名冊核定及後續監督。
Q7醫療財團法人怎麼申請設立?▾
備齊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衛福部申請許可,再依序完成董事會、法人登記、財產移轉。
Q8設立計畫書怎麼寫才容易過?▾
醫療服務範圍、財務預算、董事人選背景、五年發展計畫越具體,補件來回越少、許可越快。
Q9捐助財產怎麼移轉給法人?▾
完成法人登記後3個月內,將答應捐助的全部財產實際過戶登記為法人所有,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Q10申請許可拖太久怎麼辦?▾
審查無法定上限,可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請求機關於處理期間內處理,耐心與法律手段並用。
Q11許可後逾期沒成立董事會會怎樣?▾
許可後30日內未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即逾期,恐影響後續程序,嚴重者整案可能須重新申請。
Q12捐助財產3個月內無法移轉能展延嗎?▾
宜在限期到達前主動陳報具體障礙(訴訟、登記瑕疵)與補救時程,比逾期後補救容易,否則得被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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