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3 條
- 1.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 2.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3.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醫療財團法人章程所定董事任期逾前項規定者,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其屬出缺補任者,亦同。
- 5.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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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43 條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醫師至少一人,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Q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可以一直連任嗎?
依醫療法第 43 條,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換血至少三分之一。此外醫事人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要求董事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白話解讀
打開醫療法翻到這條,多數人會直接跳過。一堆數字規定,看起來跟你毫無關係。但這條藏著一個你從沒想過的問題:你常去的長庚、馬偕、和信,這些大型醫院是怎麼確保不會變成創辦人家族的世襲領地?答案就在第三項: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換血至少三分之一。沒有這條,創辦人家族成員可以無限期連任,慢慢把整個董事會綁死。再加上配偶三親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醫事人員必須佔三分之一、外國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三道防線一起,讓任何單一勢力都很難壟斷醫療財團法人。台灣的醫療公益性,就是靠這些看起來無聊的組織規定守住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43 條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的組成限制規範,以董事人數(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且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親屬比例(配偶三親等內不超過三分之一)四道結構防線,加上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的「反萬年董事會」天花板,並要求董事親自出席,確保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與治理更新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人數有上限嗎?▾
有,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Q2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可以無限連任嗎?▾
不行,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每屆任期不逾四年。
Q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一定要有醫師嗎?▾
要,醫事人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醫師至少一人。
Q4醫院董事可以都是創辦人家族嗎?▾
不行,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Q5外國人可以當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嗎?▾
可以,但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Q6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可以委託別人開會嗎?▾
不行,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Q7發現董事結構違法可以怎麼辦?▾
可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檢舉,主管機關得令補正或解任董事。
Q8連任比例超過三分之二會怎樣?▾
該屆選舉可能被認定不符合本條,主管機關得要求改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medical_foundation_art43 | medical_social_corp_art50 |
|---|---|---|
| 董事人數 | 九人至十五人 | 三人至九人 |
| 醫事人員比例 | 不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 | 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
| 親屬限制 | 配偶三親等內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依社團法人章程,限制相對寬鬆 |
| 連任限制 | 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 依章程,無同等明文天花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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