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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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 2.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3.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醫療財團法人章程所定董事任期逾前項規定者,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其屬出缺補任者,亦同。
- 5.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43 條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醫師至少一人,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Q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可以一直連任嗎?
不行,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依醫療法第 43 條,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換血至少三分之一。此外醫事人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要求董事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白話解讀
打開醫療法翻到這條,多數人會直接跳過。一堆數字規定,看起來跟你毫無關係。但這條藏著一個你從沒想過的問題:你常去的長庚、馬偕、和信,這些大型醫院是怎麼確保不會變成創辦人家族的世襲領地?答案就在第三項: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換血至少三分之一。沒有這條,創辦人家族成員可以無限期連任,慢慢把整個董事會綁死。再加上配偶三親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醫事人員必須佔三分之一、外國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三道防線一起,讓任何單一勢力都很難壟斷醫療財團法人。台灣的醫療公益性,就是靠這些看起來無聊的組織規定守住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43 條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的組成限制規範,以董事人數(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且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親屬比例(配偶三親等內不超過三分之一)四道結構防線,加上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的「反萬年董事會」天花板,並要求董事親自出席,確保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與治理更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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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不能無限期連任?
為了防止董事會被同一群人壟斷導致組織僵化,這是民國 102 年修法新增的「反萬年董事會」條款,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更新至少三分之一董事,以活絡董事會的監督管理機制。
Q2醫療財團法人開董事會可以委託別人代理出席嗎?
不可以。醫療法第 43 條最後一項明確規定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這跟一般公司可由章程允許委託代理不同,因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質要求每位董事對議案有直接判斷,不能透過代理人模糊責任。
Q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一定要有醫師嗎?
要。醫療法第 43 條規定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這個席次是法律強制保留給專業而非金主的位子。
Q4醫療法 43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的條文,限制人數、醫事人員、外國人、親屬比例與連任上限,防止財團法人家族化。
Q5什麼叫反萬年董事會條款?
指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的規定,強制每四年更新至少三分之一董事,避免董事會被同一群人長期壟斷。
Q6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比例限制有哪幾道?
三道:醫事人員不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不超過三分之一、配偶三親等內親屬不超過三分之一。
Q7醫療財團法人和醫療社團法人董事規定差在哪?
財團法人董事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至少三分之一;社團法人三至九人、醫事人員須三分之二以上,且財團法人有明文連任天花板。
Q8怎麼檢查醫院董事結構有沒有違法?
取得歷屆董事名單,核對醫事人員、外國人、親屬三道比例與連任是否超過三分之二、任期是否逾四年。
Q9發現董事結構違法怎麼處理?
備齊名單與比對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檢舉,主管機關得令補正、解任董事甚至廢止設立許可。
Q10如何判斷哪位董事一定要被換掉?
改選前盤點各候選人家族關係與專業背景分布,連任已逾三分之二或親屬超標者在數學上必須讓位。
Q11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怎麼辦?
本條不允許委託代理,董事無法親自出席只能缺席,無法以代理人方式表決。
Q12醫療財團法人董事 vs 一般公司董事委託代理差在哪?
公司法第 205 條章程可允許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醫療財團法人第 43 條嚴格要求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medical_foundation_art43 | medical_social_corp_art50 |
|---|---|---|
| 董事人數 | 九人至十五人 | 三人至九人 |
| 醫事人員比例 | 不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 | 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
| 親屬限制 | 配偶三親等內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依社團法人章程,限制相對寬鬆 |
| 連任限制 | 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 依章程,無同等明文天花板 |
medical_foundation_art43
- 董事人數
- 九人至十五人
- 醫事人員比例
- 不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
- 親屬限制
- 配偶三親等內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連任限制
- 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medical_social_corp_art50
- 董事人數
- 三人至九人
- 醫事人員比例
- 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 親屬限制
- 依社團法人章程,限制相對寬鬆
- 連任限制
- 依章程,無同等明文天花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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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51111 制定)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病患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對危急病人急救為醫院、診所基本之服務及義務,爰定於第一項。 二、有關醫療費用之補助,社會救助法已有明定,本條亦作訓示規定。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亦同。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為確保醫療法人得以適時配合醫療環境變遷,加強專業醫療服務品質,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董事名額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增列第三項有關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之規定。
(1021126 修正)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醫療財團法人章程所定董事任期逾前項規定者,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其屬出缺補任者,亦同。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立法理由一、有關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應具醫事人員資格係屬配置規定,爰由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第一款,同時考量董事應有具醫師資格者,爰酌予修正部分文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分別列為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移列為第五項。 四、於第三項增訂董事任期之規定,且為維持董事會運作穩當及政策之持續性,適當比例之董事連任,雖有其必要性,惟為法人長久經營考量,董事會成員應有適當比例之替換,以活絡董事會對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及擴大與穩固董事會之社會脈絡基礎,避免組織僵化及形成萬年董事會。 五、考量仍有少數醫療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每屆董事任期為五年,為避免修正施行後,其董事任期需配合修正及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作業之困擾,爰新增第四項,使其董事之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仍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避免影響法人業務之運作。
- 法人名詞
一、對危急病人急救為醫院、診所基本之服務及義務,爰定於第一項。 二、有關醫療費用之補助,社會救助法已有明定,本條亦作訓示規定。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為確保醫療法人得以適時配合醫療環境變遷,加強專業醫療服務品質,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董事名額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增列第三項有關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之規定。
一、有關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應具醫事人員資格係屬配置規定,爰由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第一款,同時考量董事應有具醫師資格者,爰酌予修正部分文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分別列為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移列為第五項。 四、於第三項增訂董事任期之規定,且為維持董事會運作穩當及政策之持續性,適當比例之董事連任,雖有其必要性,惟為法人長久經營考量,董事會成員應有適當比例之替換,以活絡董事會對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及擴大與穩固董事會之社會脈絡基礎,避免組織僵化及形成萬年董事會。 五、考量仍有少數醫療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每屆董事任期為五年,為避免修正施行後,其董事任期需配合修正及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作業之困擾,爰新增第四項,使其董事之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仍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避免影響法人業務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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