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3 條
- 1.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 2.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3.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醫療財團法人章程所定董事任期逾前項規定者,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其屬出缺補任者,亦同。
- 5.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43 條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醫師至少一人,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Q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可以一直連任嗎?
依醫療法第 43 條,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換血至少三分之一。此外醫事人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要求董事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白話解讀
打開醫療法翻到這條,多數人會直接跳過。一堆數字規定,看起來跟你毫無關係。但這條藏著一個你從沒想過的問題:你常去的長庚、馬偕、和信,這些大型醫院是怎麼確保不會變成創辦人家族的世襲領地?答案就在第三項: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換血至少三分之一。沒有這條,創辦人家族成員可以無限期連任,慢慢把整個董事會綁死。再加上配偶三親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醫事人員必須佔三分之一、外國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三道防線一起,讓任何單一勢力都很難壟斷醫療財團法人。台灣的醫療公益性,就是靠這些看起來無聊的組織規定守住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43 條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的組成限制規範,以董事人數(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且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親屬比例(配偶三親等內不超過三分之一)四道結構防線,加上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的「反萬年董事會」天花板,並要求董事親自出席,確保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與治理更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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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不能無限期連任?▾
為了防止董事會被同一群人壟斷導致組織僵化,這是民國 102 年修法新增的「反萬年董事會」條款,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等於每四年強制更新至少三分之一董事,以活絡董事會的監督管理機制。
Q2醫療財團法人開董事會可以委託別人代理出席嗎?▾
不可以。醫療法第 43 條最後一項明確規定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這跟一般公司可由章程允許委託代理不同,因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質要求每位董事對議案有直接判斷,不能透過代理人模糊責任。
Q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一定要有醫師嗎?▾
要。醫療法第 43 條規定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這個席次是法律強制保留給專業而非金主的位子。
Q4醫療法 43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的條文,限制人數、醫事人員、外國人、親屬比例與連任上限,防止財團法人家族化。
Q5什麼叫反萬年董事會條款?▾
指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的規定,強制每四年更新至少三分之一董事,避免董事會被同一群人長期壟斷。
Q6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比例限制有哪幾道?▾
三道:醫事人員不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外國人不超過三分之一、配偶三親等內親屬不超過三分之一。
Q7醫療財團法人和醫療社團法人董事規定差在哪?▾
財團法人董事九至十五人、醫事人員至少三分之一;社團法人三至九人、醫事人員須三分之二以上,且財團法人有明文連任天花板。
Q8怎麼檢查醫院董事結構有沒有違法?▾
取得歷屆董事名單,核對醫事人員、外國人、親屬三道比例與連任是否超過三分之二、任期是否逾四年。
Q9發現董事結構違法怎麼處理?▾
備齊名單與比對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檢舉,主管機關得令補正、解任董事甚至廢止設立許可。
Q10如何判斷哪位董事一定要被換掉?▾
改選前盤點各候選人家族關係與專業背景分布,連任已逾三分之二或親屬超標者在數學上必須讓位。
Q11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怎麼辦?▾
本條不允許委託代理,董事無法親自出席只能缺席,無法以代理人方式表決。
Q12醫療財團法人董事 vs 一般公司董事委託代理差在哪?▾
公司法第 205 條章程可允許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醫療財團法人第 43 條嚴格要求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medical_foundation_art43 | medical_social_corp_art50 |
|---|---|---|
| 董事人數 | 九人至十五人 | 三人至九人 |
| 醫事人員比例 | 不低於三分之一,醫師至少一人 | 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
| 親屬限制 | 配偶三親等內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依社團法人章程,限制相對寬鬆 |
| 連任限制 | 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 依章程,無同等明文天花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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