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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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