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法 第9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