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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2. 前項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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