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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