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2.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