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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