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0 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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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0條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須排除民意代表與醫療法人代表,且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醫療糾紛送審議,委員會不會都是醫師偏袒對方嗎?
依醫療法第100條,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必須從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的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遴聘,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也就是說,當醫療爭議送進審議桌,桌上一定有至少三分之一的人不是醫師。這個比例是底線而非上限,目的在於讓非醫界的聲音必須被聽見,避免審議退化成醫界內部的自我審查。
白話解讀
「找醫師審醫師,會公平嗎?」這個問題立法者也想過。所以才有了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實則扛起整個醫療審議制度公信力的條文。它規定醫審會的委員組成必須有兩個硬條件:第一,不能是民意代表、不能是醫療法人代表(避免政治力和財團力滲透);第二,法學專家和社會人士的比例必須佔三分之一以上(避免清一色都是醫界自己人)。這個三分之一是底線,不是上限。它的意義是:當你的醫療糾紛案件被送進審議桌上,那張桌子上一定有至少三分之一的人不是醫師、不會本能地站在醫師那邊。這條規定對你的真實影響是:你的醫療爭議調處或鑑定意見,不會完全被醫界的內部邏輯決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0條為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資格與組成比例規範。其要求委員須自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遴聘,並明定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合計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兼顧醫學專業判斷與程序公正性,排除政治力與財團力的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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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100條規定什麼?▾
規範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資格與比例:排除民代與醫療法人代表,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2醫事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醫療法第98、99條設置的審議機關,處理醫療爭議調處、鑑定、醫療制度諮詢等任務。
Q3什麼人不能當醫審會委員?▾
具民意代表身分或醫療法人代表身分者不得遴聘,以阻擋政治力與財團力滲透。
Q4三分之一比例指的是誰?▾
指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合計,須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是底線非上限。
Q5怎麼查醫審會的委員名單?▾
多數縣市衛生局網站公告醫審會組織規程與委員名冊,當事人也可申請閱覽。
Q6委員跟對方醫師很熟可以申請迴避嗎?▾
可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書面申請迴避,但須提具體證據如共同論文、兼職關係。
Q7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怎麼辦?▾
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組成違法也可作為日後挑戰鑑定結論的程序瑕疵。
Q8三分之一是底線還是上限?▾
是底線;法學及社會人士比例可以更高,但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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