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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100 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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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0條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須排除民意代表與醫療法人代表,且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醫療糾紛送審議,委員會不會都是醫師偏袒對方嗎?

依醫療法第100條,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必須從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的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遴聘,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也就是說,當醫療爭議送進審議桌,桌上一定有至少三分之一的人不是醫師。這個比例是底線而非上限,目的在於讓非醫界的聲音必須被聽見,避免審議退化成醫界內部的自我審查。

白話解讀

「找醫師審醫師,會公平嗎?」這個問題立法者也想過。所以才有了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實則扛起整個醫療審議制度公信力的條文。它規定醫審會的委員組成必須有兩個硬條件:第一,不能是民意代表、不能是醫療法人代表(避免政治力和財團力滲透);第二,法學專家和社會人士的比例必須佔三分之一以上(避免清一色都是醫界自己人)。這個三分之一是底線,不是上限。它的意義是:當你的醫療糾紛案件被送進審議桌上,那張桌子上一定有至少三分之一的人不是醫師、不會本能地站在醫師那邊。這條規定對你的真實影響是:你的醫療爭議調處或鑑定意見,不會完全被醫界的內部邏輯決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0條為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資格與組成比例規範。其要求委員須自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遴聘,並明定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合計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兼顧醫學專業判斷與程序公正性,排除政治力與財團力的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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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能不能要求委員會公開審議過程?

原則上醫療審議因涉及個人病歷與醫療隱私,會議不對外公開。但你作為當事人有權知道委員名單、申請閱覽相關文件、出席陳述意見。若發現程序違法,可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訴。許多縣市衛生局網站會公告醫審會的組織規程和委員名冊,這是公開資訊,先去查比被動等開會更有意義。

Q2如果我發現委員裡有跟對方醫師很熟的人怎麼辦?

可在程序進行前書面申請該委員迴避。雖然本條沒寫迴避規則,但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的迴避規定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委員會。理由要具體,例如同師承關係、同醫院兼職、過往合作研究等;申請時要提供具體證據,空泛說很熟沒有用。

Q3醫療法第100條規定什麼?

規範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資格與比例:排除民代與醫療法人代表,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4醫事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醫療法第98、99條設置的審議機關,處理醫療爭議調處、鑑定與醫療制度諮詢等任務。

Q5什麼人不能當醫審會委員?

具民意代表或醫療法人代表身分者不得遴聘,目的在阻擋政治力與財團力滲透。

Q6醫審會的三分之一比例指什麼?

指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合計,須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是底線而非上限。

Q7怎麼查醫審會的委員名單?

多數縣市衛生局網站公告醫審會組織規程與委員名冊,當事人也可申請閱覽相關文件。

Q8發現委員有利益衝突怎麼申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於程序進行前書面提出,並附共同論文、兼職等具體證據。

Q9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怎麼檢舉?

向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或衛福部)書面檢舉組成違法,保留書面紀錄。

Q10怎麼用委員組成挑戰不利的鑑定報告?

檢查當次審議委員是否符合比例與排除身分,組成違法可削弱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

Q11醫師同時是議員可以當醫審會委員嗎?

不行,議員屬民意代表身分,依本條應排除,組成違法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Q12醫師兼公會理事長能當委員嗎?

可以,理事長非民代也非醫療法人代表,本條不禁止,但你仍可就個案申請該委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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