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98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 2.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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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98條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辦理司法委託鑑定、人體試驗審議與大型醫院設立審議,是醫療糾紛鑑定的法源。
Q · 醫療糾紛上法院,到底是誰在判斷醫師有沒有疏失?
依醫療法第98條,法院或檢察機關遇醫療專業判斷時,會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委員以資深醫師為主,鑑定意見實務上對法官採信影響極大,是醫療糾紛勝負的隱形關鍵環節。該委員會同時負責人體試驗與大型醫院設立的審議。
白話解讀
醫療糾紛上法院後決定輸贏的,不是你想的那樣是法官。法官遇到醫療專業問題自己判不了,會把卷宗送到第 98 條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做鑑定。委員會的意見出來,法官多半照單全收。問題是:這個委員會的委員絕大多數是資深醫師,等於告醫師有沒有疏失,最後是一群醫師在判。台灣醫療糾紛勝訴率長期偏低,這個鑑定結構是隱藏原因之一。除了第四款的司法鑑定,這個委員會還決定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能不能蓋(第七款)、新藥的人體試驗能不能做(第三款)。它的決定每天都在影響你看不到的層面。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98條為組織與程序性規範,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任務分組辦理醫療制度改進、醫療技術與人體試驗審議、司法委託鑑定、專科醫師制度、醫德促進及大型醫院設立擴充審議等八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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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事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醫療法第98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分組辦理醫療制度、人體試驗、司法鑑定、大型醫院設立等審議。
Q2醫療糾紛的鑑定誰做?▾
法院或檢察機關委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委員以資深醫師為主。
Q3大型醫院設立要經過誰同意?▾
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依本條第七款應經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Q4鑑定意見不利還能翻盤嗎?▾
可聲請補充鑑定、函詢或傳鑑定人到庭詰問,但需搭配紮實醫學文獻。
Q5人體試驗誰來審?▾
新醫療技術、新藥、新醫材的人體試驗依本條第三款由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Q6委員會委員是哪些人?▾
以醫事專家為主,另依醫療法第100條納入法學專家等,且排除民意代表與醫療法人代表。
Q7中央和地方的醫審會差在哪?▾
本條是中央委員會,醫療法第99條另設地方主管機關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不同。
Q8醫療糾紛一定要走訴訟鑑定嗎?▾
不一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提供訴訟外調解管道,常更快也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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