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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2.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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