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療社團法人之合併,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四、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五、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社員總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六、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七、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八、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
- 前項第七款之財務報表及社員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