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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人名冊與其所捐財產,及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所捐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四、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包括金融機構之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文件。 五、達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必要財產條件之文件。 六、設立後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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