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3 條
經摘取之器官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方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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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3條,經摘取之器官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方法處理。根據此法條,當器官被摘取後,若不適宜進行移植,則需按照衛生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方法進行處理。舉例來說,假如某個器官在摘取後經檢查發現有嚴重的損壞或感染,根據此法條,相關單位便需按照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的方法進行適當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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