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醫事人員違反第一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事人員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 一、醫師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規定。 二、醫療機構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內容,通報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資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或醫師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資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