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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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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 一、醫院或醫師違反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或第八條
規定。 二、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其他交易或仲介訊息。
媒體經營者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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