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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21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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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21 條規定,對於罰鍰、停業和廢止執業執照的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來執行。這意味著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由地方政府的衛生主管機關來做出。根據法源資訊提供的參考資料,以前的判例中有提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來處罰的情況,例如根據醫療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得撤銷其開業執照,其負責醫師並依醫師法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根據這些情況來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21 條所規定的處罰機關,對於相關的執業違規行為具有參考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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