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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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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