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15 條
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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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要求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屬法定方向、無罰則。
Q · 公司不推動員工心理健康,違法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應」字代表這是法定方向而非單純鼓勵,但本條沒有罰則,因此無法單獨以「公司不做」直接提告。其真正效力在於:作為員工提案導入 EAP 的法源後盾、行政機關行政指導的依據,以及職場霸凌或過勞求償時的輔助論據。
白話解讀
每天工作的時間佔你醒著的一半以上。法律承認這個事實,所以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注意「應加強推動」這四個字,不是「得推動」、不是「鼓勵」,而是帶有期待性質的應為義務。雖然沒有直接罰則,但這代表你的公司、學校、團體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方向:員工心理健康是組織責任的一部分。這對誰最有用?一是你想推動公司導入員工協助方案(EAP)卻被擋下時,這條是你的後盾;二是當你在職場遇到霸凌、過勞導致心理健康受損時,這條配合勞基法和職安法,可以加強你的求償依據。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為組織層級的心理健康促進規範,課予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的應為義務。其屬行政法上的訓示規定,無直接罰則,但透過政策驅動、行政指導與民事求償輔助論據等軟性機制,將職場心理健康從「雇主良心題」提升為組織的法定推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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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不做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員工可以告嗎?▾
本條沒有罰則,所以無法直接告公司違法。但它可以作為輔助依據:例如員工因過勞、職場霸凌罹患心理疾病求償時,主張公司違反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的應為義務,作為過失責任的論據。實務上更常見的是員工集體向勞動主管機關陳情,主管機關會援引本條進行行政指導,效果比訴訟快得多,也不必撕破臉。
Q2EAP(員工協助方案)是法定的嗎?▾
EAP 本身不是強制法定,但本條規定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EAP 是達成這個義務最常見的方式之一。許多大公司,特別是金融、科技業,已將 EAP 視為基本配備。勞動部有提供中小企業 EAP 補助方案,公司若以預算不足推託,可以告知這個補助管道。
Q3哪些單位適用精神衛生法第15條?▾
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都適用。本條特別把規模較小的法人及團體也納入,意味著不是只有大公司才需要推動,NGO、宗教團體、學校同樣負有推動方向的責任。
Q4精神衛生法第15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是組織層級的法定推動方向,無罰則但具政策驅動力。
Q5什麼是員工協助方案(EAP)?▾
由組織提供員工心理諮商、壓力管理與生活支持的制度,是落實本條心理健康促進義務最常見的方式之一。
Q6什麼叫訓示規定?▾
課予義務但不設罰則的規定,靠政策驅動、行政指導與民事求償輔助論據發揮作用,不是空話。
Q7員工想推動公司導入心理諮商怎麼做?▾
書面提案援引精神衛生法第15條作法定方向 → 附勞動部EAP補助 → 要求人資評估 → 提報治理層級。
Q8公司沒做心理健康促進,員工能主張什麼?▾
無法單獨提告,但可作為過勞或霸凌求償的輔助論據,或集體向勞動主管機關陳情促成行政指導。
Q9中小企業導入EAP要花多少錢?▾
可申請勞動部中小企業 EAP 補助方案降低成本,實際費用依方案規模而定,補助可移除預算不足的推託。
Q10怎麼證明公司疏於推動心理健康?▾
蒐集內部提案被駁回紀錄、缺乏任何心理健康措施的事證,搭配職安法、勞基法形成立體論述。
Q11精神衛生法15條 vs 職安法第6條差在哪?▾
本條是心理健康促進的政策方向無罰則;職安法第6條課予雇主防止過勞與身心傷害的具體預防義務,有裁罰。
Q12應加強推動 vs 得推動 差在哪?▾
『應』是法定方向有拘束力但本條未設罰則;『得』是授權裁量,可做可不做完全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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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語 | 法律性質 | 有無罰則 | 實務效力 |
|---|---|---|---|
| 應加強推動(本條) | 應為義務(訓示規定) | 無 | 政策方向、行政指導與求償輔助論據 |
| 得推動 | 授權裁量 | 無 | 可做可不做,無拘束力 |
| 應(並設罰則) | 強制義務 | 有 | 違反即受裁罰,拘束力最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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