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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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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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要求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屬法定方向、無罰則。
Q · 公司不推動員工心理健康,違法嗎?
本條是法定方向但無罰則,難單獨告違法
依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應」字代表這是法定方向而非單純鼓勵,但本條沒有罰則,因此無法單獨以「公司不做」直接提告。其真正效力在於:作為員工提案導入 EAP 的法源後盾、行政機關行政指導的依據,以及職場霸凌或過勞求償時的輔助論據。
白話解讀
每天工作的時間佔你醒著的一半以上。法律承認這個事實,所以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注意「應加強推動」這四個字,不是「得推動」、不是「鼓勵」,而是帶有期待性質的應為義務。雖然沒有直接罰則,但這代表你的公司、學校、團體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方向:員工心理健康是組織責任的一部分。這對誰最有用?一是你想推動公司導入員工協助方案(EAP)卻被擋下時,這條是你的後盾;二是當你在職場遇到霸凌、過勞導致心理健康受損時,這條配合勞基法和職安法,可以加強你的求償依據。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為組織層級的心理健康促進規範,課予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的應為義務。其屬行政法上的訓示規定,無直接罰則,但透過政策驅動、行政指導與民事求償輔助論據等軟性機制,將職場心理健康從「雇主良心題」提升為組織的法定推動方向。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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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不做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員工可以告嗎?
本條沒有罰則,所以無法直接告公司違法。但它可以作為輔助依據:例如員工因過勞、職場霸凌罹患心理疾病求償時,主張公司違反精神衛生法第 15 條的應為義務,作為過失責任的論據。實務上更常見的是員工集體向勞動主管機關陳情,主管機關會援引本條進行行政指導,效果比訴訟快得多,也不必撕破臉。
Q2EAP(員工協助方案)是法定的嗎?
EAP 本身不是強制法定,但本條規定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EAP 是達成這個義務最常見的方式之一。許多大公司,特別是金融、科技業,已將 EAP 視為基本配備。勞動部有提供中小企業 EAP 補助方案,公司若以預算不足推託,可以告知這個補助管道。
Q3哪些單位適用精神衛生法第15條?
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都適用。本條特別把規模較小的法人及團體也納入,意味著不是只有大公司才需要推動,NGO、宗教團體、學校同樣負有推動方向的責任。
Q4精神衛生法第15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是組織層級的法定推動方向,無罰則但具政策驅動力。
Q5什麼是員工協助方案(EAP)?
由組織提供員工心理諮商、壓力管理與生活支持的制度,是落實本條心理健康促進義務最常見的方式之一。
Q6什麼叫訓示規定?
課予義務但不設罰則的規定,靠政策驅動、行政指導與民事求償輔助論據發揮作用,不是空話。
Q7員工想推動公司導入心理諮商怎麼做?
書面提案援引精神衛生法第15條作法定方向 → 附勞動部EAP補助 → 要求人資評估 → 提報治理層級。
Q8公司沒做心理健康促進,員工能主張什麼?
無法單獨提告,但可作為過勞或霸凌求償的輔助論據,或集體向勞動主管機關陳情促成行政指導。
Q9中小企業導入EAP要花多少錢?
可申請勞動部中小企業 EAP 補助方案降低成本,實際費用依方案規模而定,補助可移除預算不足的推託。
Q10怎麼證明公司疏於推動心理健康?
蒐集內部提案被駁回紀錄、缺乏任何心理健康措施的事證,搭配職安法、勞基法形成立體論述。
Q11精神衛生法15條 vs 職安法第6條差在哪?
本條是心理健康促進的政策方向無罰則;職安法第6條課予雇主防止過勞與身心傷害的具體預防義務,有裁罰。
Q12應加強推動 vs 得推動 差在哪?
『應』是法定方向有拘束力但本條未設罰則;『得』是授權裁量,可做可不做完全無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用語 | 法律性質 | 有無罰則 | 實務效力 |
|---|---|---|---|
| 應加強推動(本條) | 應為義務(訓示規定) | 無 | 政策方向、行政指導與求償輔助論據 |
| 得推動 | 授權裁量 | 無 | 可做可不做,無拘束力 |
| 應(並設罰則) | 強制義務 | 有 | 違反即受裁罰,拘束力最強 |
法律性質
- 應加強推動(本條)
- 應為義務(訓示規定)
- 得推動
- 授權裁量
- 應(並設罰則)
- 強制義務
有無罰則
- 應加強推動(本條)
- 無
- 得推動
- 無
- 應(並設罰則)
- 有
實務效力
- 應加強推動(本條)
- 政策方向、行政指導與求償輔助論據
- 得推動
- 可做可不做,無拘束力
- 應(並設罰則)
- 違反即受裁罰,拘束力最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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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791123 制定)
不能依前條規定置保護人時,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人員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規定嚴重病人無法置保護人時,以指定保護人為之。 二、指定保護人之申請、指定程序,則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0890630 修正)
不能依前條規定置保護人時,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人員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0960605 全文修正)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案件之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負責辦理。 三、為使案件之審查能公正客觀,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案件審查需要各種專業人士共同參與,爰於第二項明列審查會之組成成員。 四、為使審查會之運作得以嚴謹,以保護當事人權益,爰作第三項規定。所謂利害關係人,具有因案而異之性質,基本上其範圍較保護人廣泛,如鄰居、收容機構負責人及其職員等與病人長期相處或接觸,足資協助審查會了解病人病情及一般日常生活狀況之人均屬之。 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審查會組成及審查作業事項等另訂辦法。 六、審查會之審查結果,性質與行政處分相近,惟強制住院之目的與強制處分或保安處分相類似,且具有人身自由絕對拘束之效果。再者,此類審查案件如循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處理,不但性質不宜,在實務運作上亦緩不濟急,故對於審查會之強制住院審查決定乃不採行政救濟,另於第四十六條規定特別之救濟方式,即嚴重病人或緊急聯絡人對於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得即向法院聲請停止之。
(1111129 全文修正)
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多數工作者一天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時間在職場環境中度過,且工作同仁是企業最重要資產,其健康更是企業成長與競爭力之基礎。相對而言,有健康之職場,才有幸福員工。為顯現職場心理健康日益重要,爰明定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三、本條所定「機構」,涵蓋公民營機構、事業機構及一般機構;「法人」包括公、私法人,併予說明。
- 法人名詞
一、規定嚴重病人無法置保護人時,以指定保護人為之。 二、指定保護人之申請、指定程序,則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案件之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負責辦理。 三、為使案件之審查能公正客觀,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案件審查需要各種專業人士共同參與,爰於第二項明列審查會之組成成員。 四、為使審查會之運作得以嚴謹,以保護當事人權益,爰作第三項規定。所謂利害關係人,具有因案而異之性質,基本上其範圍較保護人廣泛,如鄰居、收容機構負責人及其職員等與病人長期相處或接觸,足資協助審查會了解病人病情及一般日常生活狀況之人均屬之。 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審查會組成及審查作業事項等另訂辦法。 六、審查會之審查結果,性質與行政處分相近,惟強制住院之目的與強制處分或保安處分相類似,且具有人身自由絕對拘束之效果。再者,此類審查案件如循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處理,不但性質不宜,在實務運作上亦緩不濟急,故對於審查會之強制住院審查決定乃不採行政救濟,另於第四十六條規定特別之救濟方式,即嚴重病人或緊急聯絡人對於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得即向法院聲請停止之。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多數工作者一天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時間在職場環境中度過,且工作同仁是企業最重要資產,其健康更是企業成長與競爭力之基礎。相對而言,有健康之職場,才有幸福員工。為顯現職場心理健康日益重要,爰明定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三、本條所定「機構」,涵蓋公民營機構、事業機構及一般機構;「法人」包括公、私法人,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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