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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照護。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社區支持服務。 八、個案管理服務。 九、其他照護及支持服務方式。
  2. 前項第六款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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