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78 條
快速跳轉
- 1.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2.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3.前二項以外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同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4.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 5.第二項所定網際網路、出版品、宣傳品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78 條對歧視報導精神疾病的媒體分三級裁罰,最高罰 60 萬元,並得限期改正、按次處罰。
Q · 媒體報導用「精神病患砍人」當標題會怎樣?
違反精神衛生法第38條,最高罰60萬並可勒令下架
依精神衛生法第 78 條,媒體違反第 38 條的歧視性報導依類型分三級裁罰:廣播電視事業處 6 萬至 6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宣傳品、出版品、網路等其他媒體處負責人 6 萬至 60 萬元,並可沒入物品、命令限期移除下架;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處 2 萬至 10 萬元。屆期未改正或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媒體若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不具監督關係,則直接處罰行為人。
白話解讀
新聞報導裡看到「兇手疑有精神病史」「精神病患又犯案」這種標題的時候,你可能沒意識到這些用語本身可能違法。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禁止媒體用歧視或不當方式呈現精神疾病,違反的話這條 78 條就會啟動罰則。罰得多重要看你是誰:廣播電視業 6 萬到 60 萬、其他媒體(網路、出版品)負責人 6 萬到 60 萬還可以下架沒入、一般機關團體 2 萬到 10 萬。為什麼罰得這麼重?因為媒體對精神疾病的污名化會直接影響病人就醫意願、家屬尋求協助的勇氣、社會對心理健康議題的接納度。一句聳動標題的傷害,是整個精神衛生體系要花十年才能修補的。這條罰則特別有意思的設計是「層層追責」:先罰廣電業者本身,再罰其他媒體的負責人,如果負責人對行為人不具監督關係,就直接罰行為人。這套設計把所有可能的當事人都涵蓋進來,沒有人可以躲。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78 條是違反同法第 38 條媒體歧視禁止規定的罰則條文,依違規主體分為三個層級:廣播電視事業、其他媒體業者(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以及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分別對應 6 萬至 60 萬元與 2 萬至 10 萬元的罰鍰,並搭配沒入、限期移除下架及按次處罰等行政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看到歧視精神病患的新聞,去哪裡檢舉?
看媒體類型。廣播電視(含有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向 NCC 檢舉。網路媒體、出版品、其他媒體向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聞單位檢舉。社群平台個人貼文則要看貼文者是否屬本條第 3 項的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檢舉時提供完整截圖、原始連結、時間戳,並具體指出違反第 38 條哪一項,效果遠勝泛泛主張。
Q2媒體說「精神病患犯案」是事實,為什麼不能寫?
第 38 條的核心不是禁止報導事實,是禁止以歧視或不當方式呈現。可以說『警方表示嫌犯有精神就醫紀錄』(中性陳述),但不能以『精神病患砍人』當標題(標籤化);可以說『嫌犯經評估有思覺失調症診斷』,但不能說『神經病到處攻擊路人』(汙名化)。差別不在能不能報,在怎麼報。
Q3公司粉專轉發一則對員工不友善的精神病相關貼文,會被罰嗎?
有可能。本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以外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第 38 條第 2 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公司即屬法人。雖金額較輕,但加上沒入物品、命令限期移除內容的處分,對公司聲譽影響不小。涉及人身、健康、疾病相關的轉發,應有審核機制。
Q4精神衛生法第 78 條是什麼?
媒體違反第 38 條歧視報導精神疾病的罰則,依媒體類型分三級裁罰,最高 60 萬元。
Q5什麼叫『以歧視或不當方式』報導?
用標籤化、汙名化字眼或揭露非必要醫療資訊,例如把『精神病患砍人』當標題。
Q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廣電是 NCC;其他媒體是行為人或負責人公司、商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Q7三層級罰則差在哪?
廣電罰事業、其他媒體罰負責人、機關團體罰該團體,金額 6-60 萬或 2-10 萬不等。
Q8怎麼檢舉歧視精神病患的報導?
截圖保留連結與時間戳 → 判斷媒體類型 → 指出違反第 38 條項款 → 向 NCC 或地方政府檢舉。
Q9媒體被檢舉後怎麼處理?
在限期改正期內修改標題、下架或補充說明,並保留改正紀錄,是避免按次處罰的關鍵。
Q10受報導實質損害可以求償嗎?
可另循民法第 184、195 條侵權途徑請求財產與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Q11對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行政處分漏寫救濟教示則延長為 1 年。
Q12第 78 條 vs 廣播電視法處罰差在哪?
精衛法第 78 條針對歧視精神疾病內容,廣電法第 44 條針對違反節目相關強制禁止規定,可能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罰鍰級距 | 處罰對象 | 附加處分 |
|---|---|---|---|
| 廣播、電視事業 | 6 萬–60 萬元 | 該事業 |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
| 其他媒體(宣傳品/出版品/網路) | 6 萬–60 萬元 | 負責人(無負責人或不具監督關係則處行為人) | 沒入物品、限期移除下架;屆期不履行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 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 2 萬–10 萬元 | 該機關/機構/法人/團體 | 沒入物品、限期移除下架;屆期不履行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罰鍰級距
- 廣播、電視事業
- 6 萬–60 萬元
- 其他媒體(宣傳品/出版品/網路)
- 6 萬–60 萬元
- 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 2 萬–10 萬元
處罰對象
- 廣播、電視事業
- 該事業
- 其他媒體(宣傳品/出版品/網路)
- 負責人(無負責人或不具監督關係則處行為人)
- 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 該機關/機構/法人/團體
附加處分
- 廣播、電視事業
-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 其他媒體(宣傳品/出版品/網路)
- 沒入物品、限期移除下架;屆期不履行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 沒入物品、限期移除下架;屆期不履行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立法沿革 1 版
(1111129 全文修正)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以外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同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第二項所定網際網路、出版品、宣傳品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配合援引之條文條次調整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範媒體類型,定明處罰之媒體為廣播、電視事業。考量廣播電視法業已明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效果,除得處以罰鍰外,尚可包含處以停播處分(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吊銷廣播或電視執照(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故規定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三、增訂第二項。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定明針對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復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明定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禁止傳播媒體歧視報導之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範之對象,除各媒體外,尚包含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爰增訂第三項相應之罰責。 五、為明確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絡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未具監督關係者之處罰對象,爰增訂第四項。 六、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五項,定明第二項所定網際網路,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與出版品、宣傳品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精神衛生法 第 38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配合援引之條文條次調整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範媒體類型,定明處罰之媒體為廣播、電視事業。考量廣播電視法業已明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效果,除得處以罰鍰外,尚可包含處以停播處分(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吊銷廣播或電視執照(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故規定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三、增訂第二項。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定明針對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復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明定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禁止傳播媒體歧視報導之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範之對象,除各媒體外,尚包含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爰增訂第三項相應之罰責。 五、為明確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絡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未具監督關係者之處罰對象,爰增訂第四項。 六、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五項,定明第二項所定網際網路,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與出版品、宣傳品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