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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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79 條規範未登記提供精神疾病病人照護服務的機構,採罰鍰公告、限期改正、停止增收、斷水斷電、強制轉介安置的階梯式處罰。
Q · 我找的療養院沒登記,政府能把它關掉嗎?
能。可斷水斷電並強制轉介病人
依精神衛生法第 79 條,主管機關發現機構未經登記提供精神疾病病人照護服務時,先罰六萬至三十萬元並公告負責人姓名、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增收病人,違反再罰;屆期仍未改正,必要時得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再罰十萬至五十萬元,並令一個月內轉介安置病人,不配合者強制實施並加罰二十萬至一百萬元。
白話解讀
網路上搜「精神療養」「靜養中心」會跳出幾百筆結果,價格從一個月兩萬到十萬,介紹寫得跟正規醫院一樣專業。但這些地方裡面,有相當比例其實沒有合法登記過。這條法律就是國家收這種違法機構的最後手段。主管機關發現一間機構在沒登記的情況下提供精神疾病病人照護服務,第一步是罰六萬到三十萬並公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能再收新病人;如果還是不改,國家可以做一件你以為只在電影裡看過的事:斷水、斷電。再不就強制把病人移走,最高罰一百萬。對家屬來說,知道這條的意義是:你正在找的那間機構,如果連基本登記都沒有,國家有辦法把它關掉,而你也應該有辦法在送家人進去之前就先驗證。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79 條為違反設立登記義務的行政罰則條款,針對未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登記即提供精神疾病病人照護服務之機構,建立「罰鍰並公告姓名、限期改正、停止增收、斷絕水電、強制轉介安置」的階梯式處罰結構,是規範未登記精神照護機構的核心強制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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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確認一間精神照護機構是不是合法登記?
上衛福部「機構查詢系統」或「全國精神照護機構名冊」,輸入機構名稱、地址。如果查不到就是沒登記,也可以打地方衛生局問。違法機構一旦被舉報,主管機關就會啟動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九條程序。內行人提示:不要相信機構自己秀出來的證書照片,那些可能是過期、是其他公司的、甚至是修圖的,直接查政府網站才算數。
Q2我送家人去的機構被罰錢了,我該不該把人接出來?
看處分階段。第一項罰款還在限期改正階段,機構可能補登記繼續營運,可以暫時觀察。如果已經到停止收容新病人、被斷水斷電的階段,就要立刻準備轉介,因為主管機關隨時會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第三項階段時主動聯繫主管機關詢問優先安置可能性,比自己另找機構快很多。
Q3斷水斷電不會傷害到病人嗎?這也太極端
確實極端,但這是法條設計的最後施壓手段,目的是讓機構知難而退,而不是真的傷害病人。主管機關啟動斷水斷電時通常已並行轉介程序,會優先處理病人安全,實務上執行率不高,光是要斷的公文就會讓多數機構配合。內行人提示:這是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的間接強制手段,本身就受比例原則的內建限制。
Q4精神衛生法第 79 條是什麼?
針對未經登記就提供精神疾病病人照護服務之機構的階梯式行政罰則,從罰鍰公告到斷水斷電與強制轉介安置。
Q5斷絕水電能源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得斷絕機構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屬行政執行上的間接強制,迫使違法機構停止運作。
Q6什麼叫未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登記?
指機構未完成精神照護機構應有的設立登記程序,就對外提供精神疾病病人的照護收容服務。
Q7公告負責人姓名是什麼處分?
主管機關在罰鍰同時公開揭露違法機構負責人姓名,是兼具警示與名譽壓力的行政處分。
Q8發現未登記精神療養院怎麼檢舉?
保存合約、收據、廣告與傷勢證據,書面向地方衛生局或社會局檢舉未依法設立,請求啟動第 79 條程序。
Q9機構被斷水斷電後家屬該怎麼辦?
立即聯繫主管機關表明配合轉介,詢問優先安置可能性,並備妥家人病歷與必要用品準備移轉。
Q10怎麼查一間機構有沒有合法登記?
上衛福部精神照護機構查詢系統輸入名稱、地址,或致電地方衛生局核對,查不到就是沒登記。
Q11罰鍰金額怎麼分階段?
初次 6–30 萬、改正期間增收再 6–30 萬可按次、斷水電階段 10–50 萬、不配合轉介 20–100 萬。
Q12第 79 條 vs 第 81 條差在哪?
79 條罰的是未登記就營運的機構(含斷水斷電終極手段),81 條罰的是已登記機構的其他違規行為,金額與強度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tage | Trigger | Measure | Family action |
|---|---|---|---|
| 第一階 | 查獲未登記提供照護服務 | 罰負責人 6–30 萬元 + 公告姓名 + 令限期改正 | 可暫時觀察機構是否補登記 |
| 第二階 | 限期改正期間仍增收病人 | 再罰負責人 6–30 萬元 + 得按次處罰 | 警訊升高,開始準備備案機構 |
| 第三階 | 屆期未改正 | 得斷水斷電 + 罰 10–50 萬元 + 令一個月內轉介安置 | 立即準備轉介,聯繫主管機關問優先安置 |
| 第四階 | 負責人不配合轉介安置 | 強制實施 + 罰 20–100 萬元 | 全程與主管機關保持溝通,確認家人去向 |
Trigger
- 第一階
- 查獲未登記提供照護服務
- 第二階
- 限期改正期間仍增收病人
- 第三階
- 屆期未改正
- 第四階
- 負責人不配合轉介安置
Measure
- 第一階
- 罰負責人 6–30 萬元 + 公告姓名 + 令限期改正
- 第二階
- 再罰負責人 6–30 萬元 + 得按次處罰
- 第三階
- 得斷水斷電 + 罰 10–50 萬元 + 令一個月內轉介安置
- 第四階
- 強制實施 + 罰 20–100 萬元
Family action
- 第一階
- 可暫時觀察機構是否補登記
- 第二階
- 警訊升高,開始準備備案機構
- 第三階
- 立即準備轉介,聯繫主管機關問優先安置
- 第四階
- 全程與主管機關保持溝通,確認家人去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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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112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其限期改正。 於前項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增加收容病人;違反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必要時,並得為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於一個月內對其收容之病人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未依相關精神照護機構標準設置,收治病人並提供服務之機構,精神疾病病人安全與服務品質堪慮,爰參考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未依法設立之精神照護機構,以任何名義,提供病人安置、治療及其他相關服務之處罰。 三、第三項明定未依法設立之精神照護機構經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之處罰。又為能使行政罰有效達到制裁之目的,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定明「必要時,並得為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精神衛生法 第 2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未依相關精神照護機構標準設置,收治病人並提供服務之機構,精神疾病病人安全與服務品質堪慮,爰參考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未依法設立之精神照護機構,以任何名義,提供病人安置、治療及其他相關服務之處罰。 三、第三項明定未依法設立之精神照護機構經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之處罰。又為能使行政罰有效達到制裁之目的,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定明「必要時,並得為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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