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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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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8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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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二十九條
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得公告其姓名。
病人之保護人或精神照護機構人員違反
第二十九條
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地方
主管機關
應令其接受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治法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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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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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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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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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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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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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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