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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政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警察、消防及替代役役男之心理輔導機制,依其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
  2. 前項機關對於疑似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於必要時,應協助護送就醫、強制社區治療執行過程之秩序與現場人員人身安全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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