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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精神衛生法 第 8 條

  1. 1.內政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警察、消防及替代役役男之心理輔導機制,依其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
  2. 2.前項機關對於疑似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於必要時,應協助護送就醫、強制社區治療執行過程之秩序與現場人員人身安全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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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8條規定,警察消防對疑似精神病發作、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之人,必要時「應」協助護送就醫,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

Q · 家人精神病發作,報警後警察可以說「家事自己處理」就走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8條第2項,對疑似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之人,內政主管機關(含警察、消防)於必要時「應」協助護送就醫並維護現場人身安全。此處用「應」非「得」,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報案時明確說明「有人疑似精神疾病發作、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即觸發本條而非一般鄰里糾紛處理程序。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你的家人病情失控,砸東西、揚言傷害自己。你打 110,警察到場後一句「家裡的事自己處理」就準備離開——這個畫面是違法的。本條第2項明文:對於疑似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的人,內政主管機關(警察、消防)「應」協助護送就醫、維護強制社區治療執行過程的秩序和現場人員人身安全。注意這個「應」字,不是「得」、不是「可以」、不是「視情況」。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空間。第1項則是另一個面向:警察、消防、替代役男自己也是精神疾病高風險族群,因為長期暴露在創傷現場、處理人類最壞的一面。本條規定中央內政主管機關必須建立心理輔導機制,提供諮詢、心理諮商、危機處理、自殺防治等服務。這條法律告訴你兩件事:第一,精神疾病的緊急狀態,警消的出動不是「順便管管」;第二,那些天天面對危機現場的人,他們的心理健康也是政府要管的事。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8條為內政主管機關職責規範,課予兩項法定義務:第一項建立警察、消防及替代役男之心理輔導機制;第二項對疑似嚴重病人狀態之人,於必要時協助護送就醫並維護強制社區治療執行現場之秩序與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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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精神病發作要砸東西打人,打110警察會來嗎?

會,且有法律依據。精神衛生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內政主管機關(含警察、消防)對疑似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之人,必要時應協助護送就醫並維護現場人身安全。報案時請明確說明對方疑似精神疾病發作、有自傷傷人之虞,即依本條處理而非一般糾紛。

Q2警察消防自己壓力大可以申請心理協助嗎?

可以。精神衛生法第8條第1項課予內政主管機關建立警察、消防及替代役男心理輔導機制之義務,提供諮詢、心理諮商、危機處理、自殺防治等服務。署本部層級的匿名諮詢管道通常不會進入地方人事檔案。

Q3精神病發作可以報警嗎?

可以,依精神衛生法第8條第2項,警消對疑似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之人應協助護送就醫,這是法定義務。

Q4精神衛生法第8條是什麼?

規範內政主管機關兩項義務:建立警消與替代役男心理輔導機制,及對疑似嚴重病人狀態之人協助送醫並維護現場安全。

Q5什麼叫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

指符合第3條第1項第1款嚴重病人狀態之疑似情形,由現場人員初步判斷,是啟動強制介入的門檻。

Q6替代役男也受本條心理輔導保障嗎?

是,第1項明文將替代役男與警消並列為服務對象,心理健康需求享同等法律基礎。

Q7家人精神病發作怎麼依法報案送醫?

撥110/119並明確說「疑似精神疾病發作、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引用第8條第2項,提供病史,等警消到場協助護送。

Q8報案時要怎麼說警察才會依本條處理?

關鍵句是「有人疑似精神疾病發作、有自傷傷人之虞」,避免只說「我家人發病你們快來」被當一般糾紛。

Q9警消自己想申請心理諮商怎麼做?

透過警政署、消防署本部的員工關懷專案或匿名諮詢專線,中央層級管道通常不回流地方人事檔案。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

現場行為(揚言自傷、攻擊、毀物)、過往診斷與用藥紀錄,搭配119/精神科急診現場評估。

Q11精神衛生法第8條 vs 一般家暴報案差在哪?

家暴依家暴防治法以調解保護為主;本條以精神疾病緊急狀態為前提,警消轉為強制送醫協助者。

Q12第8條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管束差在哪?

第19條管束是即時危害排除的暫時性措施;本條第2項側重協助護送就醫的完整醫療銜接,兩者常交錯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disputearticle_8
適用法源社會秩序維護法/家暴防治法精神衛生法第8條第2項
警察角色調解者,可勸導後離開強制送醫之協助執行者,必要時不得拒絕
觸發要件一般糾紛、噪音、肢體衝突疑似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第3條狀態)
後續流程製作筆錄/開單護送就醫+專科醫師鑑定是否強制住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精神保健及び精神障害者福祉に関する法律 第23条(警察官の通報)— 對應第2項警消介入維度,無第1項心理輔導對應
🇰🇷 韓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50조(응급입원)— 對應第2項應急送醫維度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28条(送诊)— 對應第2項協助送醫維度
🇩🇪 德國PsychKG der Länder(各邦精神疾病者法,含警方協助強制安置)— 對應第2項,無聯邦統一條文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213-1 et s.(soins psychiatriques sur décision du représentant de l'État)— 對應第2項
🇺🇸 美國州法層級 involuntary psychiatric hold(如 California W&I Code §5150)— 對應第2項,聯邦無統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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