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職能治療生業務範圍。又為確保職能治療品質,將於依醫療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內明定,醫療機構須聘有職能治療師者,始得聘職能治療生。 二、按職能治療乃為復健醫療之一種方式,於醫療過程中是否須對病人作職能治療,應由醫師依病人病情需要作診斷,如須施行職能治療,再交由職能治療人員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職能治療生執行職能治療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第四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明定職能治療生業務範圍。又為確保職能治療品質,將於依醫療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內明定,醫療機構須聘有職能治療師者,始得聘職能治療生。 二、按職能治療乃為復健醫療之一種方式,於醫療過程中是否須對病人作職能治療,應由醫師依病人病情需要作診斷,如須施行職能治療,再交由職能治療人員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職能治療生執行職能治療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第四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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