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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