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根據職能治療師法第44條的規定,對於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的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而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的處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範例:例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某職能治療師違反法規的情況,可以根據第44條的規定對其做出停業或撤銷執照的處罰,這樣的處罰需要符合法規所定範圍和程序。同樣地,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也有相應的權限和程序。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依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及修正相關罰則類型,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明定依本法所定懲處之執行機關。
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及修正相關罰則類型,並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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