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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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省(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明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體系。
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省(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職能治療師公會組織,另設縣(市)公會;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體系。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職能治療師公會組織,另設縣(市)公會;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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