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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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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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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0502 制定)

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省(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明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體系。

(0920103 修正)

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省(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0960105 修正)

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職能治療師公會組織,另設縣(市)公會;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2 制定)

明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體系。

(0920103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0960105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職能治療師公會組織,另設縣(市)公會;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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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47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