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 5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上級職能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 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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