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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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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能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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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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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60105 增訂)

職能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各級職能治療師公會決議,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衛生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

(1071207 修正)

職能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二項酌修文字。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9601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各級職能治療師公會決議,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本法衛生主管機關得予一定之處分。

(10712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二項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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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55-1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5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5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