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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 物理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師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之報告義務,以便管理。
物理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物理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物理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於變更執業處所、復業之規定,則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移列為第三項,明定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二、停業係暫停一定期間之營業,與歇業乃永久停止營業有所不同,法律效果亦異,惟如無客觀區別標準,法令適用及實務執行將衍生爭議,爰參照本法及一般專技人員法律有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法例,增列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業之期間限制,超過者即應辦理歇業。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明定物理治療師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之報告義務,以便管理。
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於變更執業處所、復業之規定,則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移列為第三項,明定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二、停業係暫停一定期間之營業,與歇業乃永久停止營業有所不同,法律效果亦異,惟如無客觀區別標準,法令適用及實務執行將衍生爭議,爰參照本法及一般專技人員法律有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法例,增列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業之期間限制,超過者即應辦理歇業。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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