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3條規定,該條所指的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些機關負責監督、管理與執行物理治療師法相關的行政事務。 參考資料: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條,該法規定了各項主管機關的職責及範圍,並明確指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權責分配。其中,衛生福利部負責中央層級的事務,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各自負責其轄區內的事務。例如,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的計算方式等相關事宜,都需要依法由相應的主管機關來負責。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另為與其他醫事人員法律稱主管機關之體例一致,爰將「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另為與其他醫事人員法律稱主管機關之體例一致,爰將「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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