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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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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之性質為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不履行繳納義務者,已可依該法規定執行,不再移送法院,亦無另為規定必要,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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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刪除。 二、罰鍰之性質為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不履行繳納義務者,已可依該法規定執行,不再移送法院,亦無另為規定必要,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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