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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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