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 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對救護車超收、醫院不當轉診、未依分級服務三種行為,處六萬到三十萬罰鍰。
Q · 醫院叫我轉院、或被救護車多收錢,能罰它嗎?
能,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可罰六萬到三十萬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三種情形可處六萬到三十萬罰鍰:一是救護車超出主管機關公告標準超額收費;二是醫院違反第36條第1項,有能力卻不立即救治或未作適當處置就逕予轉診;三是醫院違反第38條第1項,未依評定的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提供服務。關鍵在「醫院依其能力立即救治是法定義務,不是善意」。
急診室裡最讓人寒心的一句話是「我們這裡沒辦法,你去別家」。當這句話出現在你病危的時刻,背後可能踩到了第42條。這條罰的是三種把病人權益踩在腳下的行為:救護車業者超收費用,醫院明明有能力卻不立即救治、不做適當處置就把你推去轉診,以及醫院沒按它被評定的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提供應有的服務。罰鍰六萬到三十萬。它真正保護的,是你在最沒有選擇權的那一刻不被當成燙手山芋丟來丟去,也不被趁火打劫收黑心錢。你該記住:醫院依其能力立即救治是義務,叫價也有上限,這些都不是它的善意,是法律。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為行政罰則性規範,針對緊急醫療場域三種失衡行為設下紅線:救護車超額收費、醫院有能力卻見死不轉(逕予轉診)、醫院掛著能力分級卻未依分級提供服務,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關鍵看它有沒有相應能力。每家醫院有依第38條評定的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若你的病情在它的能力範圍內,它卻不立即救治、不做適當處置就要你轉走,可能違反第36條,依第42條可處六萬到三十萬罰鍰。實務上當場問清楚『本院是第幾級、為何無法處置』並記下來,是日後申訴的關鍵證據。
救護車收費有依第20條由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業者不得超額收費,違者依第42條第一款開罰。可向當地衛生局查詢公告收費標準再核對帳單。留好收據與服務內容明細,超收的舉證關鍵在於實際收費對照公告標準。
向醫院或救護車設置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訴,依第52條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裁處六萬到三十萬罰鍰。備齊病歷摘要、轉診單、收費明細等佐證可提高處理效率。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針對救護車超收、醫院不當轉診、未依分級服務三種行為,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第一款罰救護車超額收費、第二款罰醫院有能力卻逕予轉診、第三款罰醫院未依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提供服務,處罰對象與違反條文不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38條評定醫院的緊急醫療處理能力等級,醫院須依分級提供對應服務,否則構成第42條第三款。
醫院未先作適當處置就直接把緊急傷病患轉送他院。有能力卻這麼做即違反第36條第1項,依第42條可罰。
當場記下時間、醫師姓名、無法處置理由與能力分級 → 備齊病歷與轉診單 → 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申訴。
向當地衛生局查詢第20條公告收費標準,核對帳單後備齊收據與服務明細提出申訴。
行政罰鍰之外,可另依民法侵權請求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視實際損害計算。
調取該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資料、病歷、急診紀錄與監視器,主張其能力範圍涵蓋本病情卻未處置。
第42條是六萬到三十萬罰鍰;第48條對違反第36、38條另定限期改善與停業等併罰,兩者可同時適用。
| 款項 | 處罰對象 | 違反條文 | 行為態樣 |
|---|---|---|---|
| 第一款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 第17條第2項/第34條第1項/依第20條所定標準 | 超額收費等 |
| 第二款 | 醫院 | 第36條第1項 | 未立即依能力救治或未作適當處置即逕予轉診 |
| 第三款 | 醫院 | 第38條第1項 | 未依評定之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提供服務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施行救護工作,未填具救護紀錄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 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違犯情節相仿而罰則宜相一致者,酌修所引條次及行為主體後分款規定之。
明定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施行救護工作,未填具救護紀錄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違犯情節相仿而罰則宜相一致者,酌修所引條次及行為主體後分款規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