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救護車設置登記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5條規定,受理救護車設置登記與營業機構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三種規費。
Q · 開救護車事業要先繳哪些規費給政府?
審查費、登記費、證照費三種,一個都跑不掉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5條,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救護車設置登記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三種規費。條文用「應」字,承辦機關無不收的裁量空間。實際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訂收費標準,依申請項目而異,業者開辦前須納入成本試算。
你想開一家救護車營業機構,第一筆要付的不是車錢,也不是人事費,是給政府的三種規費。這條法律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在受理救護車設置登記、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注意是「應」收取,承辦機關沒有不收的空間,這也意味著你想省這筆錢省不掉。至於要繳多少,這條沒寫死,而是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收費標準。對你的意義很實際:如果你在做救護車事業的成本試算,這三筆規費和它們依不同地方、不同申請項目而異的金額,必須提前算進你的開辦預算,否則你的商業計畫書一開始就漏了一塊。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5條為救護車事業之行政規費收取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受理救護車設置登記與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三種規費,收費標準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是使用者付費原則在緊急醫療領域的程序性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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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只規定『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訂收費標準,依申請項目而不同,且會隨公告調整,所以沒有固定數字。規費在整體開辦成本通常不是大頭,真正該留意的是它隨許可展延、變更登記反覆出現,當週期性成本財務試算才不會失真(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不能。本條用『應收取』,承辦機關沒有不收的裁量空間,這是規費法使用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適用:享受特定行政服務者負擔對應成本。不繳費申請件通常不受理。規費和罰鍰是兩回事,規費是行政服務對價、非處罰,不會因初犯或態度好而減免,唯一能做的是確認項目正確、不被超收。
通常會。規費並非一次性支出,幾乎每個行政環節都對應一筆規費,許可展延、設置事項變更重新登記時都可能再收取。建議業者把規費連同未來展延、變更的費用一起估進現金流,當週期性支出而非一次性雜費,避免上路後才發現吃掉利潤。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5條,主管機關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證照費三種規費。
規費是行政服務對價、不可裁量減免;罰鍰是違反義務的處罰、可依情節輕重裁量。
享受特定行政服務的人負擔對應成本,由申請人而非全民稅收吸收審查發證成本。
審查費是審查案件之費、登記費是設置登記之費、證照費是核發證照之費,三者分別收取。
先查最新收費標準 → 備齊文件與預算 → 送件時繳三項規費 → 保留收據備展延變更。
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或向受理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逐項確認。
條文未定額,須以現行公告為準,並把展延、變更登記的週期性規費一併估入。
索取繳費收據與收費項目明細,比對中央公告收費標準,不符可申請更正或退費。
規費『應收取』無減免空間;罰鍰才可能因情節輕重裁量,兩者性質不同。
| 項目 | 規費(本條三費) | 罰鍰(如第41、42條) |
|---|---|---|
| 性質 | 行政服務對價,使用者付費 | 違反義務之處罰 |
| 是否可裁量減免 | 否,『應收取』無減免空間 | 得依情節輕重裁量 |
| 金額來源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收費標準 | 法條明定金額區間 |
| 出現時機 | 申請、展延、變更登記反覆出現 | 違規行為發生時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救護車設置登記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內容及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內容及法制體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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