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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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急診科之醫院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 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 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 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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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指出了設有急診科的醫院應建立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的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以及假日及夜間時段的應變措施。參考資料來自緊急醫療救護法與相關法規,根據法務部司法院所公布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實際案例,該機制的建立有助於提升急診科的應變能力,確保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得到適時的救治以及提高醫療品質。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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