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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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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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0523 制定)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未依限繳鈉罰緩之強制執行。
(100011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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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0523 制定)
未依限繳鈉罰緩之強制執行。
(100011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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