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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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90523 制定)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得預立意願書之人。 二、第二項規定意願書得委託代理人代為簽署。
(1011221 修正)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立法理由第一項修正理由:明確表示本條之意願書為第四條之意願書。
(1091229 修正)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立法理由一、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刪除「完全」二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 行為能力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4 條條文
(0890523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得預立意願書之人。 二、第二項規定意願書得委託代理人代為簽署。
(1011221 修正)
第一項修正理由:明確表示本條之意願書為第四條之意願書。
(1091229 修正)
一、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刪除「完全」二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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