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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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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2. 2.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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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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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90523 制定)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得預立意願書之人。   二、第二項規定意願書得委託代理人代為簽署。

(1011221 修正)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立法理由第一項修正理由:明確表示本條之意願書為第四條之意願書。

(1091229 修正)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立法理由一、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刪除「完全」二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0890523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得預立意願書之人。   二、第二項規定意願書得委託代理人代為簽署。

(1011221 修正)

第一項修正理由:明確表示本條之意願書為第四條之意願書。

(1091229 修正)

一、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刪除「完全」二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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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規定:「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