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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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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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90523 制定)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代理人名詞
(089052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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