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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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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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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523 制定)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代理人名詞
(089052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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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6 條規定:「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