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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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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第一項執業執照換領,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前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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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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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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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