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1.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
- 2.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案例數。 二、治療效果。 三、發生之不良反應或異常事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3.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之治療統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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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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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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