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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1. 1.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
  2. 2.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案例數。 二、治療效果。 三、發生之不良反應或異常事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 3.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之治療統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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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提供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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